解读《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解读《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核心条款1:
标题:责任分工
内容: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相关企业各自的职责。
解读:
问:谁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责任主体?
答:相关企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等有关规定。纳入治理范围的企业负责实施本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编制,并落实治理任务,确保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标准。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保持设施稳定良好运行。
核心条款2:
标题:监测责任及要求。
内容: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负责承担环境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解读:
问: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指哪些?
答:企业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包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等。
核心条款3:
标题:行业执行标准。
内容: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摩托车整车、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业、汽车维修服务业、印刷包装生产企业、有机化学原料(石化)制造企业等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解读:
问:标准执行的优先顺序?
答: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应执行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如国家和我市有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要执行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