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环〔2017〕24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的要求,我局修订了《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5日
重庆市工业企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工业企业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以下情形应当按照规定有偿取得排污权:
(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工业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实行排污权注册登记制度。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建立全市排污权注册登记系统,工业企业排污权的取得、转让、清缴、变更、抵押等行为通过排污权管理系统进行记载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全市排污权交易在统一的平台开展。受市环保局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交易平台职责。
第二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六条 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按照账户开设、核定申请、有偿取得、许可申领、清算清缴的程序依次进行。
第七条 工业企业在首次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应向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申请开设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申请开设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开设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见附件2);
(四)账户联系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排污权管理系统中开设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不符合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排污权核定时,应填写《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见附件4或附件5),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使用排污权管理系统制作《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见附件6),并向工业企业出具;不符合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现有工业企业排污权在排污权管理系统“现有排污权核定”功能模块进行核定,新增排污权在排污权管理系统“新增排污权核定”功能模块进行核定。工业企业因新改扩建项目、扩大生产等原因新增排污权的,应按现有排污权、新增排污权两部分单独核定,并分别出具核定通知书。
第九条 工业企业依据《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购买排污权。
第十条 工业企业有偿获得《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规定的排污权数量后,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出具《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见附件7)。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业企业,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环保部门应将排污许可证记载的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录入排污权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结合国家排污许可证改革、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工作要求,对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业企业(项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进行核算。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根据环保部门核定的工业企业(项目)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许可排放量等数据,对其排污权使用量进行清算,出具《重庆市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通知书》(见附件8),工业企业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的,同时出具《补充购买通知书》(见附件9)。工业企业(项目)排污权使用量清算按以下顺序引用数据:
(一)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核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二)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
(三)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排污权使用量的清算时间根据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进行确定,最迟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后6个月。企业对清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工业企业应当自收到《重庆市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通知书》1个月内,通过排污权管理系统,提交与其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相应的排污权,履行排污权清缴义务。
工业企业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应当通过交易购买排污权用于清缴;履行排污权清缴义务后,排污权有结余的,可用于转让、回购、抵押,也可以留作后续使用。
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产品为排污权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种类。
排污权指标交易的基准单位为0.001吨(以单项污染物指标计)。
第十三条 首批排污权交易市场主体为工业企业。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实施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区域限批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工业企业,在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排污权交易。
为建立排污权储备和调控机制,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代表市政府参与排污权交易。
其他市场主体和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明确市场主体的资格条件,制定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等交易规章制度,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排污权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交易。
污染物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流域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流域相应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企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通过交易平台,采用基准价交易、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大宗交易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现有工业企业的排污权,按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以定价交易方式购买,累计申购量不得超过《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所确定的该污染物排污权核定量。
(二)新建工业企业,以及现有工业企业因新改扩建项目、扩大生产等的新增排污权,应当以竞价交易、挂牌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购买。
(三)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以竞价交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向工业企业出让排污权。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四)工业企业履行排污权清缴义务后有结余排污权的,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转让,或按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向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申请回购。
第十六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组织交易,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的结算和排污权的交收。
第十七条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通过排污权管理系统,根据交易结果及时对交易双方的排污权进行变更登记,企业账户持有的排污权,优先用于排污权使用登记、补足分期购买量、履行清缴义务等事项。
第四章 排污权核定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排污权应一次性核定。
第十九条 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审批的排污量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直接进入环境中,其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污权的核定应在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和不超过工业企业排污申报值的前提下,根据其产品种类及数量、原辅材料及燃料消耗情况、污染治理现状、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结合环境管理要求,按照自愿和公平性原则,按以下顺序进行核定:
(一)若行业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其排污权应按照规范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进行核定。
(二)若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燃料)有额定污染物排放系数的,其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为基础进行核定。
(三)若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燃料)有额定污染物产生系数的,其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进行核定。
(四)若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燃料)有额定废水量、废气量排放系数的,工业企业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核定。
(五)若无法获取上述系数的,工业企业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消耗情况利用物料衡算、污染物产排污系数、监测数据等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排入环境的,其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根据该工业企业产品产量、额定废水排放系数和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浓度进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污权应以企业排污权核定申报材料为依据,按照企业申报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减去规范利用、处置和贮存量进行核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应由市环保局管理的工业企业的排污权的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的核查核算、排污权清缴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负责应由本区县管理的工业企业排污权的核定、污染物排放量的核查核算、排污权清缴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进行稽核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的管理工作。包括承担全市排污权登记的具体事务和工业企业排污权清缴义务履行情况的管理等;负责对市政府储备的排污权进行管理,并代表市政府参与相关排污权交易活动;负责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核算,交易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组织全市排污权交易活动;负责交易过程的监管。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当加强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对市场行情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应加强交易过程的监管,建立并逐步完善排污权交易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交易主体行使有关监管职权和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报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和市环保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业企业因合并、分立、更名等需变更其排污权权属关系的,应将其排污权权属变更申请报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申报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进行变更登记。
工业企业解散、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我市的,应向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申请清算其排污权使用量,并按规定履行排污权清缴义务和处置结余的排污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总量控制制度下,排污单位以有偿的方式获取排污权的行为。
(三)排污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受让、出让排污权的行为。
(四)现有工业企业,是指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发〔2015〕45号)施行之日前已经建成投产并实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五)新建工业企业,是指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
(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判定方法判定不具备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常见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粉煤灰、炉渣、煤矸石、高炉渣、钢渣、污水处理污泥、脱硫石膏、赤泥、磷石膏、电石渣、电解锰渣、白泥、铸造型砂、工业粉尘(不含粉煤灰)、金属氧化物废物、盐泥、中药渣(中药材浸提后产生的废渣)、原材料边角料、冶炼废渣、尾矿、天然气开采行业的水基岩屑等。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固废以及采矿过程的剥离土不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开设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现有排污权)
5.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新增排污权)
6.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
7.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
8.重庆市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通知书
9. 重庆市排污权补充购买通知书
10.重庆市排污权清缴义务履行确认书
附件1
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开设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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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四位) |
行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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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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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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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 |
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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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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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传真 |
|||||||
账户联系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传真 |
|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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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定银行账户信息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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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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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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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类别 |
□单位/ □个人 | ||||||
开户证件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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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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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单位已经了解并愿意遵守国家及重庆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关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填表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传真: |
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用于开设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该账户是记载企业排污权权益持有情况并办理排污权取得、转让、变更、清缴、抵押等事项的电子账户。(2)本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需向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环保部门提交。(3)所属行业四位代码及类别名称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4)所属区县应填写重庆市38个区县(自治县)的名称及两江新区、万盛经济开发区、双桥经济开发区。(5)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联系人代表账户持有人开展排污权注册登记、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工作,对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相关信息请正确填写。账户联系人就排污权登记、排污权交易及其相关事项做出的行为视为排污权持有人的行为,排污权持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后果。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___________同志,现任我单位___________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签章):
二○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为我单位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联系人,全权代理我单位开展排污权注册登记、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工作,对排污权登记及交易账户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履行与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及相关环保部门之间的资料传递、信息报告、接受、协调和沟通等日常工作。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为 。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企业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现有排污权)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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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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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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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代 码 |
□□□□□□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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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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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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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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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位置经 度 |
□□□°□□′□□″ |
中心位置 纬 度 |
□□□°□□′□□″ |
行业代码 |
□□□□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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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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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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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制
一、产品生产情况
产品名称 |
计量 单位 |
设计 能力 |
申报 年产量 |
生产工艺 |
主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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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辅材料情况
原辅材料名称 |
计量单位 |
年消耗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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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耗情况
年用水量 (万立方米) |
新鲜用水量(万立方米) |
重复用水量 (万立方米) | |
自来水 |
自备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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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能耗情况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年消耗量 |
硫份(%) |
挥发分(%) | |
消耗总量 |
其中用作原料量 | ||||
电 |
万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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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煤(非折标) |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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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
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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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 |
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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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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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情况表
编号 |
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
设备型号/规格 |
产品名称 |
生产工艺 |
设计 生产 能力 |
申报产量 |
生产制度 |
主要原辅材料 |
对应治理 设施编号 | ||||
年生产天数 |
日生产小时数 |
年生产小时数 |
名称 |
计量单位 |
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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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设施 |
处理方法 |
处理能力 |
排污口 名称 |
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
处理效率(%) | |||||
编号 |
名 称 |
计量 单位 |
设计 |
实际 |
名称 |
产生量 |
设计 |
实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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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情况表
生产或消耗情况 | |||||||||||
编号 |
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
产品(或原料、燃料)名称 |
计量 单位 |
产品产量 (或原料、燃料耗量) |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 (立方米/吨) |
废水 排放量 (万立方米) |
废气 排放量 (万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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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产排情况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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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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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或原料、燃料)产生系数(千克/吨,千克/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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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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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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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毫克/升,毫克/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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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或原料、燃料)产生系数(千克/吨,千克/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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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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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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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毫克/升,毫克/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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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产品(或原料、燃料)产生系数(千克/吨,千克/万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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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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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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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毫克/升,毫克/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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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废水主要污染物产排情况表
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 ||||||||||
数据来源 |
废水排放总量 (吨/年) |
排污口 数量 (个)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
最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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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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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分解表 | ||||||||||
排污口名称 |
废水 来源 |
排放去向 |
执行标准 |
污染物 名称 |
申报量 | |||||
排放浓度(毫克/升) |
排放量 (吨/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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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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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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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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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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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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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氨 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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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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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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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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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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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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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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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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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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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 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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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不够可添加)
八、废气主要污染物产排情况表
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 ||||||||||
数据来源 |
废气排放总量 (万立方米/年) |
排气筒数量 (个) |
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最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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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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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表 | ||||||||||
排污口名称 |
设备名称 |
执行标准 |
排气筒 高度 (米) |
污染物 名称 |
申报量 | |||||
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
排放量(吨/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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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气 (万立方米/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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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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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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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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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气 (万立方米/年) |
/ |
| ||||
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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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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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气 (万立方米/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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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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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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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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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气 (万立方米/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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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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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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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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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气 (万立方米/年) |
/ |
| ||||
二氧化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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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氮氧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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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不够可添加)
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申报表(单位:吨)
废物名称 |
预计本年度产生总量 |
综合利用量 |
处置量 |
暂存量 |
排放量 | |||||
自行综合利用量 |
委外综合利用量 |
合计 |
自行焚烧量
|
自行填埋量 |
委外处置量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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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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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表中的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及贮存量均为符合环保规定的规范利用、处置及贮存量。不规范贮存、利用及处置全部计入排放量填报。
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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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污染防治主要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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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厂区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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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重庆市排污权核定申请表
(新增排污权)
单位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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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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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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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代 码 |
□□□□□□ |
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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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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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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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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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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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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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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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位置经 度 |
□□□°□□′□□″ |
中心位置 纬 度 |
□□□°□□′□□″ |
行业代码 |
□□□□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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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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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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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制
一、废水
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 ||||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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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排放总量(吨/年) |
排污口数量(个)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吨/年) |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
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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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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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气
数据来源 |
废气排放总量(万立方米/年) |
排气筒数量(个)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 |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
环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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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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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废物名称 |
预计本年度产生总量 |
综合利用量 |
处置量 |
贮存量 |
排放量 | |||||
自行综合利用量 |
委外综合利用量 |
合计 |
自行焚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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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填埋量 |
委外处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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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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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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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
编号:H□□□□□□□□□□□□
:
根据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我局进行了核定,结果如下:
排污权核定结果表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申报量(吨) |
核定量(吨) |
使用期限(天) |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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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编号共12位,第1位为类别(1-用于现有排污权,2-用于新增排污权),2-5位为年份,6-8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三位,后4位为顺序号。
2.污染物名称填写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申报量、核定量的填报均统一至小数点后三位数,不足部分以0补齐。
4.性质,填写序号,各序号含义为:A现有工业企业;B新建工业企业;C现有工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
5.请你单位通过交易平台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排污权购买事宜。
如对以上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复核。
(核定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排污权使用登记凭证
编号: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已经取得《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编号:H□□□□□□□□□□□□)所核定的排污权:二氧化硫______吨、氮氧化物_____吨、化学需氧量_____吨、氨氮_____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_______吨,现予以登记。
请你单位依据本凭证,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宜。
(核发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8
重庆市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持有的排污权为: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吨。
根据你单位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确定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排污权使用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吨。
扣除你单位未清算时间段内的排污权量,你单位结余排污权:化学需氧量 吨、氨氮 吨、二氧化硫 吨、氮氧化物 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吨。
如对以上清算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申请复核。
附表:
排污权清算结果表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附表
排污权清算结果表
单位:吨
污染物名称 排污权类别 |
化学需氧量 |
氨氮 |
二氧化硫 |
氮氧化物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持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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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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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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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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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持有量:企业持有的排污权量。
使用量:企业在清算时间段内的实际排污量。
预留量:企业未清算时间段内的排污权量。
结余量:企业在清算清缴后结余的排污权。
计算公式:排污权结余量=持有量-使用量-预留量。
附件9
重庆市排污权补充购买通知书
编号:
:
根据《重庆市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通知书》(编号: )实际排污权使用量清算结果,确定你单位所持有的排污权数量不足以履行前述排污权的清缴义务。
为此,请你单位在 __年_ 月_ 日前完成以下排污权的补购工作,并按规定履行排污权清缴义务:化学需氧量_吨、氨氮____吨、二氧化硫___吨、氮氧化物___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____吨。
特此通知。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10
重庆市排污权清缴义务履行确认书
编号:
:
你单位____年_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内的排污权使用量分别为:化学需氧量_____吨、氨氮_____吨、二氧化硫______吨、氮氧化物_____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_______吨,并已于____年___月__日完成清缴,特此确认。
按照《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你单位结余的排污权(化学需氧量_____吨、氨氮_____吨、二氧化硫______吨、氮氧化物_____吨、一般工业固体废_______吨),可按规定用于转让、申请回购、抵押或留作后续使用。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