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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2017〕249号)

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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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

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环〔2017249号)解读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2017249)20171225日印发,2018118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交易机构单位名称变更、排污权交易系统正式上线、国家排污许可证改革、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征收和取消试生产审批等因素,确保与现行环境管理政策保持一致,在《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渝环〔201545)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统一、细化相关内容,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工业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2017249)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78)要求,结合重庆污染物排放控制实际情况,本实施细则在第一章第二、三条明确了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有两种情形应当有偿取得排污权:一是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工业企业,二是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企业。

(二)规范了排污权管理系统的使用规定。

为了确保排污权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促使各区县环保部门规范使用排污权管理系统核定排污权,结合《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实施细则在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应使用排污权管理系统制作《重庆市排污权核定通知书》,并且严格区分现有排污权和新增排污权,即现有工业企业排污权在管理系统“现有排污权核定”功能模块进行核定,新增排污权在管理系统“新增排污权核定”功能模块进行核定;工业企业因新改扩建项目、扩大生产等原因新增排污权的,应按现有排污权、新增排污权两部分单独核定,并分别出具核定通知书。

(三)完善了排污权清算清缴工作的制度规定。

为了解决排污权清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的部分企业的排污许可信息和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数据不完整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清算清缴工作效率,突出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以及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等工作要求,本实施细则一是在第二章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了环保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污染物种类、数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录入排污权管理系统。二是在第二章第十一条理顺了排污权使用量清算数据的引用顺序,即一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核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二是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中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量;三是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四)加强了排污权交易的风险管控。

为了进一步稳定排污权交易市场,防范排污权交易的投机行为,提高排污权使用效率,结合排污权分期购买、企业履行清缴义务程序等,本实施细则在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了企业账户持有的排污权,优先用于排污权使用登记、补充分期购买量、履行清缴义务等事项。

(五)统一了排污权核定的技术方法。

为了统一各区县排污权核定数据,避免出现多套数据,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排污量核算等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6〕75号)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入园企业废水排污权清缴问题的批复》等要求,本实施细则在第四章第二十条统一了排污权核算方法,并确定了优先顺序,即一是若行业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其排污权应按照规范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进行核定。二是若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燃料)有额定污染物排放系数的,其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为基础进行核定。三是若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燃料)有额定污染物产生系数的,其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以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效率进行核定。四是若主要产品(原辅材料、燃料)有额定废水量、废气量排放系数的,工业企业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或原辅材料、燃料消耗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核定。五是若无法获取上述系数的,工业企业排污权应以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消耗情况利用物料衡算、污染物产排污系数、监测数据等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