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知
渝环〔2017〕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
一、重庆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重庆市域范围内在用国一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适用对象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