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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 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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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知》(渝环〔2017212号)解读如下:

一、标准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交通污染呈加重趋势,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日益凸显。据2015年统计,全市有非道路移动机械3.3万台,年排放PM10 0.25万吨、PM2.5 0.23万吨、NOx 3.5万吨、CO 2.3万吨,分别占移动源排放总量的27.5%27.9%19.4%9.2%。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又以工程机械排放污染最重。我市常年使用挖机、叉车等工程机械8000余台,年排放PM0.13万吨、NOx 2.1万吨,其PM排放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总量25%以上,NOx50%以上。加之部分工程机械(约占30%左右)因生产年限久,排放标准低,维护保养状况差,使用重油渣油等原因,污染排放相当严重。

二、标准制定依据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对高排放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当前交通污染呈加重趋势的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重点区域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有重大意义。

三、标准出台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园林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类型。考虑到农业、园林机械和柴油发电机组等使用频率较低,使用区域分散,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而工程机械使用场所主要集中在城区及周边,使用频繁、功率大、排放大,对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 

2017年调查,我市国一及以下标准工程机械数量约2800台,占34.7%,国二标准工程机械约3300台,占39.8 %,国三标准工程机械约2100台,占25.5%。据测算,一台国一标准以前的工程机械,污染排放相当于50-80辆国五标准小汽车。

经借鉴北京、深圳、郑州等地经验,将我市国一及以下(2009101前生产)非道路机动机械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有效降低污染,又不影响工程建设的机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