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渝环发〔201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分局: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第31号令)要求,我局已公布2015年市级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并印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环境监管对象名单发布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5〕21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两江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环保局”)要结合实际,切实开展以下工作:
一、确定并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各区县环保局要确定并公布本辖区2015年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包括市级重点监管对象名单中本辖区的全部对象),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同时将重点监管对象名称、公布方式及地址报市环境监察队,我局将对公布情况进行抽查。
二、指导督促重点监管对象公布环境信息
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各区县环保局要指导、监督本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布内容。
重点监管对象公布环境信息内容包括: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监管对象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监管对象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布方式。
重点监管对象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三)公布时限。
重点监管对象应在各区县环保局公布重点监管对象后九十日内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
重点监管对象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发现重点监管对象不公开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联系人:唐书鹏
电 话:89188804
邮 箱:rdyxwh@163.com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