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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604 [ 发文字号 ]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6〕118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除渝中区外)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推动全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协同推进,共治共管,严厉打击暗管偷排和主观恶意违法排污行为,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现发布第二批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

联系人:执法总队  谭人育,18580378273;土壤处  波,8918187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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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违法典型案例(第批)

典型案例一:重庆市万州区某养殖有限公司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接相关交办线索,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万州区罗田镇政府对重庆某养殖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年出栏生猪3.75万头,实际存栏1万头。该公司将原粪污干湿分离出的部分液体通过粪污泵抽至东南侧自建的三个集粪池内存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中间的一个集粪池设有一根长约10米、直径约10厘米的地埋式PVC溢流管,池内的粪污通过溢流管排放至该养殖场外山水沟。经采样分析,外排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规定限值1.85倍、2.73倍、4.75倍、15倍,导致该公司外排洪沟内水质污染。

违法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63月,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3.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不仅触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更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此案暴露出部分养殖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图通过隐蔽手段逃避监管,心存侥幸心理。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恶意排污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严打态势。本案中,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属地政府有效联动发现隐蔽性较强的违法排污行为,通过“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组合拳”严厉打击利用暗管排放畜禽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法者不仅会遭受高额的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还将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二:重庆市巫溪县某养殖专业户未按规定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案

基本情况:2026323日,巫溪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菱角镇四坪村四社一水沟有疑似粪污污染,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排查,发现巫溪县某生猪养殖专业户(设计年出栏约100头,实际存栏约80头)干粪堆场未采取雨水、污水分流措施,同时,该养殖专业户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导致粪污随雨水流入外环境。

违法行为:该养殖专业户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之规定,巫溪县生态环境局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养殖专业户依法作出罚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小、经营灵活,是不少农户增收的重要途径。但部分养殖专业户存在“规模小、影响微,即便污染环境也不算违法”的错误认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各类畜禽养殖主体的生态环保责任作出明确规定,重庆市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了养殖专业户应当合规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养殖废弃物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畜禽污染防治要求应贯穿养殖全过程,本案纠正了“规模小污染也不违法”的错误观念,警示提醒广大养殖专业户树立从事养殖活动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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