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549 | [ 发文字号 ] |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6〕102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9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年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5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6〕21号)、《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渝环办〔2026〕3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重庆市2026年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重庆市2026年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持续加强我市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监管,保障环评审批工作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住所在重庆市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二、检查类别和内容
依据《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中所列行政检查类别,对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等。
(一)日常检查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开展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编制单位检查
(1)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相关信息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基础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委托合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
(4)其他应检查的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接受检查情况和“回头看”以往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
2.编制人员检查
(1)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相关信息情况;
(2)全职情况材料;
(3)编制主持人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情况;
(4)其他应检查的内容,包括环评工程师到场签字等,如未到场需提交书面证明。
(二)专项检查
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等污染防治攻坚强化监督中有关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的检查,具体按照专项整治具体文件要求内容开展。
(三)线索核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移交线索和转办交办、信访投诉、有奖举报、网络舆情等问题线索依法实施的检查。
按照《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移交线索核查内容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全市整治工作具体文件要求内容开展。
1.不具备环评技术能力、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单位
(1)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单位组织形式、出资人和举办单位、设立材料、住所等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2)环评工程师存在“挂靠”行为的;
(3)已依法依规注销或者撤销工商登记,但未在信用平台注销诚信档案的;
(4)分支机构违规建立诚信档案的;
(5)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其他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的。
2.“挂靠”环评工程师和诚信档案存在突出问题的环评工程师
(1)存在“挂靠”行为的;
(2)未在信用平台提交参保缴费记录、参保缴费单位和诚信档案中的从业单位不一致等全职情况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在信用平台提交的其他基本情况信息不真实的。
(四)即时检查
因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隐患和企业申请等情况实施的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
三、日常检查工作计划
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工作要求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开展年度日常检查工作计划如下:
(一)检查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域内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开展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总结,抽取部分区县生态环境局检查结果动态跟踪全市监管情况,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部分区县生态环境局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检查。
(二)检查比例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将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纳入辖区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行政检查计划,列入计划的检查单位比例不应小于本年度1月15日辖区内在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除无人有业绩、无人无业绩外的单位)数量的30%,辖区内无环评编制单位的不开展抽查,辖区内环评编制单位少于4家的原则上每年应抽查1家。
(三)抽取原则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抽取检查单位,应结合环评报告编制质量、检查频次等因素,优先抽取以下单位开展检查。
1.信用平台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单位;
2.新纳入辖区管理的单位;
3.被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存在环评文件质量问题、被信用记分的环评编制单位;
4.编制人员较少但编制环评文件数量较多,近两年未抽取到的单位;
5.以往检查中问题突出,长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等。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减少对信用平台列入守信名单的编制单位的抽检频次。
(四)检查形式、程序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对营业执照所列住所和实际办公地址均位于辖区内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原则上应开展现场检查,因合理原因造成实际办公地址不在辖区内的,在满足检查内容和目的的前提下,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应严格按照《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等文件要求执行,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确定检查名单。按照抽取原则,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的单位中选取检查单位。
2.检查前准备。开展现场检查前,确定不少于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按照《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要求,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将执法人员、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计划、检查任务等纳入数字应用管理,做好生成检查任务、获取“执法码”并形成检查通知书等入企前准备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执法码”的,可以凭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检查,并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3.现场检查。主动将“执法码”交由检查对象扫码核实,并扫描“企业码”查验企业信息;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现场核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根据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业务审批辅助子系统)统计的项目清单中,抽取已经审批的报告书(表)全套档案开展质量控制执行情况(原则1位工程师至少2本报告)、档案管理情况检查等;全过程做好记录并听取检查对象意见;告知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并签字;将检查有关资料上传至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平台。
4.检查处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进行失信记分并上传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效果。以发现问题和促进整改为导向,大力运用电话调查、平台信息核实等手段,提高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实施检查。
(二)严控现场检查频次。合理制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开展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时,应兼顾日常检查有关检查内容,对已经开展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的单位,原则上30日内不得再进行日常检查。
(三)建立健全有关机制。建立健全全市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统筹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区县生态环境局的指导,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全市工作要求。区县生态环境局建立环评审批业务科室与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检查的工作机制,规范检查程序流程,依法依规有效实施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检查。
(四)强化总结梳理。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2026年11月5日前,将2026年本辖区内的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总体情况、含质量抽查在内的行政处罚及信用平台记分结果、内部制度机制建立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冯冬艺;联系电话:89136252、159023351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