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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406 [ 发文字号 ] 渝环办〔2026〕34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2 [ 发布日期 ] 2026-04-0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将《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4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6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3.核与辐射类。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设施使用或运营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国控、市控站点周边环境,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渣场、尾矿库,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621)要求,对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核与辐射、环境风险等领域排污(监管)单位以“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基本手段和方式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污染防治攻坚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聚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质异常超标、固危废非法倾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时间节点,聚焦化工园区、核与辐射等重点环境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

(三)线索核查根据信访投诉、有奖举报、转办交办、网络舆情、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依法实施的检查。

(四)即时检查。因突发环境事件、重大隐患和企业申请等情况实施的检查。

三、行政检查频次

“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做好市级与区县级、执法与监督、计划与触发、多部门等维度检查任务的统筹,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检查。中心城区按本计划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本行政检查计划,细化辖区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检查计划应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按规定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严控执法频次。采取“综合查一次”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同一企业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再重复检查。已进行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的企业,原则上30日内不得再进行日常检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开展的线索核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三)规范标准程序。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程序和审批制度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码,做到无审批不检查,无码不检查,规范使用市司法部门“执法+监督”系统,做好检查过程及结果记录。

(四)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以提升发现问题能力为导向,大力推行无感式、穿透式检查。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装备使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对于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五、其他

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国家和全市实际工作安排及时调整本计划。

    附件:2026年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附件

重庆市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一、专项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牵头实施单位

技术支持单位

实施层级

时间安排

1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

市、区县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机动车环境监管单位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尾气中心)

市、区县

1—12

水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

市、区县

1—1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重点排污单位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固管中心)

市、区县

1—12

重点涉危企业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固管中心)

市、区县

1—12

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化工园区(企业)

现场检查

生态环境局


市、区县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重点饮用水水源地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

市、区县

涉危险废物企业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固管中心)

市、区县

页岩气企业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区县

加油加气站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尾气中心)

市、区县

核技术利用单位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站)

市、区县

尾矿库、渣场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

市生态环境局(固管中心)

市、区县

二、其他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实施主体

时间安排

1

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检查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

线索核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2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3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检查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4

对排放噪声(震动)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检查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5

对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6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7

对核与辐射许可证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设施使用或运营单位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8

对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

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9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0

对入河排污口的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1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的检查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2

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3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4

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监控)设备的检查

有关排污单位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5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6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的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使用和维修单位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7

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8

对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的检查

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19

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检查

环境风险企业

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20

对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环境管理登记的检查

从事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21

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检查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企业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22

对申请有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现场的检查

申请有关行政许可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线索核查/日常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市、区县

1—12

注:1.检查类别为“线索核查/日常检查”的,市级部门主要采用线索核查方式实施检查,中心城区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检查。检查类别为日常检查的,市级和中心城区均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检查。检查类别为“线索核查”的,应实时关注有关线索,及时核查。

2.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检查方式。检查方式为“非现场检查”的,主要采取网络调查、线上核查、数据审查等手段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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