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1335 | [ 发文字号 ] | 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5〕1381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减污降碳激励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重点排放单位:
按照《2024年度重庆市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实施方案》有关规定,为落实减污降碳相关激励政策,做好减污降碳激励配额发放工作,现就减污降碳激励机制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配额清缴完成情况及未受生态环境处罚情况。2019年以来按期足额完成重庆碳市场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名单为准。2024年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确定的名单为准。
二、关于大气领域绩效分级。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为A级和B级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名单为准。增发配额以扣除等量分配配额后的年度配额为基数进行核算。2024年度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为“绩效引领”的,参照B级增发配额。
三、关于全国能效标杆水平。2024年度达到全国能效标杆水平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企业名单为准。重点排放单位达到全国能效标杆水平但使用等量法分配配额的生产线不再增发配额。
四、关于零碳园区。2024年度成功创建零碳园区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名单为准。零碳园区内的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等量法分配配额的生产线不再增发配额。
联系人:廖小玲、简高武;联系电话:89181938、88521383。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