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913 | [ 发文字号 ] | 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5〕86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2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人员: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对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重庆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编制人员逾期未反馈申辩理由,最终确认此次审查的重庆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等问题。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未反馈申辩理由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编制人员按规定予以失信记分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针对通报的问题,进一步严格审批工作要求;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同时,针对通报的问题举一反三,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审批流程,强化质量监督,提高管理水平。
严格落实不予受理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严格审查环评编制数量异常的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报批的环评文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
联系人:周正国;联系电话:023—89188702。
附件: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附件
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名称 |
类型 |
区县 |
编制 单位 |
编制人员 |
主要质量问题 |
处理建议 |
1 |
重庆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欣弘昌金属表面处理项目 |
报告书 |
潼南区 |
重庆丰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张祥春BH024903 赵娟 BH069233 |
一、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形,报告书未作调查和描述。 二、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报告书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为厂区内2个,厂区外4个,且均为表层样,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第7.4.3.1条“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的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现状监测点数量不少于:占地范围内布置3个柱状样点、1个表层样点,占地范围外布置2个表层样点”要求。 |
《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
*注:《监管办法》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的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