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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803 [ 发文字号 ] 渝环办〔2025〕69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07 [ 发布日期 ] 2025-07-15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中央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环办科财〔202517号),现将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有关要求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同时,就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中央资金项目申报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质量抓好项目编制

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认真学习申报指南技术要领,对照重点支持方向,深入排查辖区相关突出环境问题,精准施策抓好项目包装谋划。在项目可研报告或者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业主单位、技术咨询单位深入实地,对项目实施必要性、工程落地可行性、投入产出经济性、绩效目标可达性等现场调查,确保项目能够落地实施;要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严格把关,对于投资虚高的“注水”项目要实行“零容忍”,不得申报。全年各时段均可通过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项目,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将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水污染防治中央资金项目市级审查和申报帮扶有关事项的函》(渝环办〔2023241号)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展市级审查和帮扶指导。

二、高水平做好项目申报

申报资料质量是项目申报成功的关键因素,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确保申报资料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前后一致,符合申报技术要求。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研报告及可研批复,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项目业主单位不得为政府平台企业。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均需隐藏项目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息。为提高入库成功率,建议有条件的区县编制的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由区县生态环境局和财政局共同审核并同时盖章。对于跨年实施的项目,需明确年度预算金额并设置年度绩效目标。水污染防治中央资金自下达之日起,原则上一年内应完成项目招标、开工建设,绩效指标应不少于3项(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原则上两年内应基本完成工程建设、力争完成竣工验收,绩效指标为项目全部绩效目标;对于工艺技术较复杂、工程规模特别大,两年内确无法完工的项目,可适当延长项目工期,但不得超过三年。

(三)项目用地证明材料。对于涉及用地的项目,提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对于不涉及用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的工程(不涉及土建工程的能力建设项目除外),提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此外,涉及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项目还需要提供林草等主管部门批复意见。

(四)行洪论证审批材料。对于涉及河道内实施的项目,提交区县水利部门出具的行洪论证批复。

(五)长效运维证明材料。建成后涉及长效运维的项目,均需由项目业主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共同出具的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承诺函。

(六)配套资金承诺材料。所有项目均需提交由区县财政局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七)项目申报审查意见。区县生态环境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技术审查,提交同意项目申报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材料。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工程类项目提供已通过提级论证的系统截图等佐证材料。

联系人:水处樊卫国联系电话:88521849;土壤处张贇,联系电话:18984569974

附件: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5年)(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7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

入库指南(2025年)

为优化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精准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指南

一、实施中央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未被涉农资金整合部分)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各地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待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后,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二、统筹谋划重大项目。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结合国家及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聚焦重点任务和重大环境问题,以系统性、整体性、精准性为原则,统筹谋划本地区储备项目布局,有针对性地开展项目储备。

鼓励参照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做法,建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预储备制度,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组织地市、区县重点储备对污染防治攻坚任务支撑作用大、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加强项目谋划与资金筹措,鼓励整体立项、一体化推进,避免储备小散项目,强化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的精准支撑。

能力建设与调查评估类项目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制定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和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按照分批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项目储备,避免自下而上零散实施,确保实现整体能力和效益提升。

三、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各地按照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项目立项,编制有关申报材料。应加强项目前期现场勘察和事前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必要性、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中国建设的精准性、技术方案先进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金筹措合规性等,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纳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预储备项目清单编制试点省份,应重点指导地方做实预储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夯实项目基础,提高项目质量。已入库项目应加快推进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加强要素保障,推进施工前期工作,在资金下达后加快预算执行。

四、落实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于政府事权类项目,各地应按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不属于政府事权类项目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入库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五、加强项目储备库审核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建设规范的入库审核制度,对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报送前省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信息互通、协商一致,跨年度项目需明确年度预算金额和年度绩效目标,确保项目真实必要,建设方案可行,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合理。对于存在严重环保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三年内不予申请入库。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和《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2.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3.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4.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附件之附件2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要求

一、总体要求

申报项目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点任务相衔接,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聚焦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巩固深化碧水保卫战成果,全面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二、项目储备原则

一是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项目实施对污染物减排、提升生态环境自净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有直接贡献。

二是合理可行。项目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项目工艺因地制宜,核心技术成熟,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鼓励新技术示范工程。满足土地审批、防洪评价等项目建设要求,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运维主体及长效管护机制,能够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三是绩效明确。申报项目绩效应明确具体,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本着最大程度发挥资金环境效益的原则,合理测算项目投资规模,优先支持投资少、环境绩效高的项目。

四是成熟度高。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可行性论证充分,项目成熟度达到可研(工程类)或实施方案(非工程类)及以上批复程度,满足开工基本要求。

三、入库范围及项目类型

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入库范围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项目等。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以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为目标,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持续巩固提升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

1.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根据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开展隔离防护设施建设、标识牌设立等。

2.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与生态修复。主要包括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如污水管网建设,小型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站、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于控制面源污染的生态沟渠、生态缓冲带建设;保护区内排污口清理;针对保护区内生态受损区域的生态修复等。

3.水源地风险源应急防护。在水源地高风险区域,如交通穿越道路、桥梁,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及重点风险源附近等,建设防撞护栏、导流渠、应急池、拦污坝等。

4.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与水华防治。主要包括水华监控与预警项目,富营养水源地的水华防治或应急打捞控制等。

(二)流域水污染治理

以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强化截污治污和流域综合整治,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城镇污水水质净化及资源化利用、县城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城乡各类污染源减排成效。

1.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对已实现达标排放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支持开展污水深度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工程,具体包括:工业园区污水深度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及必要的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工程等。对现有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制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经排查评估后认定为不能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工业园区废水,支持开展管网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2.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对予以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支持开展规范化建设,包括:设立标识牌、规范设置监测采样点、设置必要的检查井、安装必要的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并实现联网在线监控。对排水水质不能满足管理要求的相关排污口,支持开展截污管线铺设、私搭乱建支线拆除、错接漏接管网完善等排污通道整治;破损口门修复、潮位线以下口门改造、排污口取缔及清理合并等排污口门整治;必要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农田退水污染治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

3.城镇污水水质净化及资源化利用。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水质净化工程,对污水厂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或河(湖)水进一步净化,满足再生利用水质要求后,作为区域内生态、生产或生活用水。支持内容包括水质净化工程,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及必要的管网建设等。

4.县城黑臭水体整治。对纳入国家县城黑臭水体治理监管清单范围内水体,支持以消除黑臭水体、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开展县城黑臭水体综合整治。支持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处理能力缺口和管网空白区建设)、管网排查修复(排查、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水体生态修复等。

(三)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以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标,实施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项目,促进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以净化水质、拦截减少入河湖污染物,提高河湖缓冲带生物多样性为目的,因地制宜划定河湖缓冲带范围,支持缓冲带内受损区域实施生态保护修复,不降低河湖自然岸线率。项目内容应明确缓冲带范围、所属水体水质水位基本情况、缓冲带类型和土地利用情况、入河湖污染物主要来源(时间分布、污染物种类、浓度范围)、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拟修复区域范围、预期修复效果、长期管控措施等信息。生态修复应遵循自然恢复为主、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的原则。以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为目的,在水生植被退化严重的重点河湖,经充分评估后,因 地制宜实施必要的河湖水域水生植被恢复试点项目。项目实施应保持河湖自然属性和天然形态,以自然恢复为主,土著物种优先。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地开展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有效遏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

1.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针对优先防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人为因素造成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开展水源补给区风险排查、污染溯源及周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对于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发现地下水污染问题的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特征指标超标污染源,按有关规定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评估;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等地下水超采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等;基于《地下水管理条例》等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等。

2.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针对人为因素造成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针对风险排查、污染溯源情况针对性开展整治;针对已完成详细调查评估且风险不可接受的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特征指标超标污染源,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针对已污染或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废弃井,开展封井回填。

(五)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以提升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目的,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难点、痛点问题。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统筹,自上而下谋划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省一盘棋。

1.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现代化水平为目标,开展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内容包括:必要的水环境、水生态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具备导航定位的监测执法设备更新),流域跨界监管能力建设,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以实现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可视化、标准化,为地表水生态环境管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提供支撑

2.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以提升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水平为目标,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实施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建设优化,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化工园区、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磷石膏库等重点污染源;开展地市级及以上地下水环境监管系统建设和地下水环境执法能力建设,以实现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信息化、标准化、可视化,为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支撑。

3.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对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开展水污染物排放监控能力建设、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等。

4.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支持提高水源地监管能力水平,包括水质预警监测断面设置,非常规指标监测、水源地生物毒性监测预警预报、风险源监测与环境应急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等

(六)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工程

支持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水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示范工程和应用推广。优先支持生态环境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成果和《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鼓励的技术应用示范。

(七)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项目

除上述事项外,开展与流域保护相关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具体包括:在上述入库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支持流域综合治理与保护修复项目,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水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的种植、养殖退出及原住居民搬迁补助和生态修复项目。项目建设需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涉及退出或搬迁补助的,补助标准需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此外,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项目可直接纳 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

四、不予入库的情况

(一)不符合入库重点支持方向的项目。

(二)未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的项目。

(三)未体现问题导向,对解决地表水或地下水突出环境问题贡献不大、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关系不紧密、实施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如水系连通工程、人工湖库建设项目、单纯的管网泵站闸坝建设项目、道路硬化亮化项目、亲水平台等公园设施建设项目、景观项目、水利防洪项目等。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行性论证不充分、无运维保障等项目。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设内容、地点、工艺、规模不明确;在不应设置排污口区域内设置排污口;项目建成后无明确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未建立运维机制,难以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植被选择不合理(如选择名贵树种等)、以景观绿化为主要目标或破坏原有生态环境较好区域的河湖生态缓冲带与水域水生植被保护修复等项目;河(湖)岸整体硬化、投加药剂、引入外来物种等破坏水体自然属性、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的项目。

(五)生态环境绩效不明确或生态环境绩效低的项目。如以单纯开展实验仪器设备购置为主要内容的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投入与项目绩效产出不匹配的项目等

(六)未纳入本省相关能力建设方案和有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的水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七)成熟度未达到入库要求的项目。如未提交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的项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规范的项目等。

(八)工作经费类(如垃圾日常打捞清运等)、科研类项目,以及拆迁补助(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的项目除外)、楼堂馆所建设、车辆购置等项目,企业达标排放等企业事权类项目。

(九)除监管能力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流域生态补偿奖励资金统筹支持项目等,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十)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明确规定不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入库材料要求

申报入库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成熟度证明材料(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研批复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其中工程类项目可研批复主体严格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非工程类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地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等均需隐藏项目编制单位、编制人员信息等)。

(二)其他证明材料。涉及用地项目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涉及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涉及河道内开展的项目需提交水利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涉及运维的需提交地方政府出具的运维主体及运维经费承诺函。地方政府关于配套资金的承诺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对项目进行审查并提交审查意见。

(三)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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