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396 | [ 发文字号 ] |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5〕60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4-01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和氢氟碳化物(以下简称HFCs)的销售、使用、维修及报废、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根据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现就强化ODS和HFCs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ODS和HFCs备案管理要求
(一)备案物质
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见附件)的ODS和HFCs。
(二)备案企业或单位
符合ODS和HFCs备案规定的企业或单位应在经营活动前进行备案,包括:
1.ODS和HFCs的销售单位;
2.从事含ODS和HFC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3.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ODS和HFCs的使用单位。
其中,销售、使用企业或单位每年度均需要备案;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或单位一次备案永久有效。已备案企业或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备案工作要求
1.加强指导。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对从事ODS和HFCs的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或单位加强指导,督促其及时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备案,并按时通过系统报送经营活动数据,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及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
2.分级管理。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或单位的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ODS和HFCs销售、使用、维修等企业或单位的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
二、日常监管要求
(一)加强抽查和日常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ODS和HFCs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或单位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重点对未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及未按照检查人员要求提供必要资料的企业或单位依法查处。
(二)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要求ODS和HFCs的使用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ODS和HFCs的泄漏和排放;从事含ODS和HFC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ODS和HFCs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ODS和HFCs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ODS和HFCs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附件:《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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