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01 | [ 发文字号 ] | 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4〕145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2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大足区页岩气钻井平台110kV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抽查处理意见的通知
西藏先锋绿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友均: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文件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区县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四季度和2024年第一季度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开展了随机抽查复核工作。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经对拟处理单位及个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因其申辩理由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故不予采纳。最终确认此次抽查的重庆大足区页岩气钻井平台110kV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问题。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大足区页岩气钻井平台110kV供电工程的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以及编制人员予以通报,并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分别予以失信记5分处理,同时相关情况均记入诚信档案。查明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详见附件。
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蒋 雷;联系电话:023—88754135。
附件:重庆大足区页岩气钻井平台110kV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抽查处理意见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大足区页岩气钻井平台110kV供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抽查处理意见
项目名称 |
类型 |
区县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编制人员 |
主要质量问题 |
处理决定 |
大足区页岩气钻井平台110kV供电工程 |
报告表 |
大足区 |
渝(足)环准〔2023〕58号 |
西藏先锋绿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一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吴友均BH012918 |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 一是根据“附图3变电站电气平面布置图”,主变与南侧、西侧围墙的距离小于报告正文P36“表4-5主变距围墙距离表”给出的4m,预测参数错误;报告正文P37“表4-6建设完成后各围墙外噪声贡献值统计表”西侧、南侧噪声贡献值夜间超标,而文字表述为达标; 二是报告正文P19“表3-3 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2#(万古镇大雄社区民点)的声现状监测值为昼间53dB(A)、夜间41dB(A);P39“表4-11沿线环境保护目标的声环境影响一览表”预测时该点位的背景值取值为昼间48dB(A)、夜间42dB(A),预测参数取值错误; 三是电磁专题P23选取110kV轧钢变电站作为类比对象,该类比对象主变与围墙的最近距离(8.5m)远大于本项目主变与围墙的最近距离(小于4m),类比对象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HJ24-2020)8.1.1.1“类比对象的建设规模、电压等级、容量、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架线型式、架线高度、电气形式、母线形式、环境条件及运行工况应与本建设项目相类似”的要求。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七条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