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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19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发布日期 ] 2024-01-31

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3

1.1  编制目的………………………………………………(3

1.2  编制依据………………………………………………(3

1.3  适用范围………………………………………………(3

1.4  工作原则………………………………………………(4

1.5  事件分级………………………………………………(4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  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6

2.2  区县层面应急指挥机构………………………………(6

2.3  现场指挥机构…………………………………………(6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6

3.1  监测……………………………………………………(6

3.2  预防……………………………………………………(7

3.3  预警……………………………………………………(7

3.4  信息报告………………………………………………(10

4  应急响应……………………………………………………(11

4.1  响应分级………………………………………………(11

4.2  响应措施………………………………………………(12

4.3  响应终止………………………………………………(16

5  善后工作……………………………………………………(16

5.1  损害评估………………………………………………(16

5.2  事件调查………………………………………………(16

5.3  善后处置………………………………………………(16

6  应急保障……………………………………………………(16

6.1  队伍保障………………………………………………(16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17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7

6.4  技术保障………………………………………………(17

7  宣传培训和演练……………………………………………(18

8  附则…………………………………………………………(18

8.1  预案管理………………………………………………(18

8.2  预案解释………………………………………………(18

8.3  预案实施………………………………………………(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重庆市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在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发生的水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水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人民至上、防应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社会救援、专家支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等原则。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条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区县层面应急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牵头应对,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区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区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市、区县联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市、区县两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应急管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防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情况,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结合突发环境事件应对需要,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按规定将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对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严重生态破坏、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生态环境部对预警级别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发布。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实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有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信息收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通过网络舆情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渠道,主动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甄别,预判事件级别,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通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

3.4.2  报送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区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也可通过“12345号通”政务服务热线向市政府报告,或通过(02389112369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应急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生态环境部报告。

3.4.3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4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信息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进行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5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牵头应对。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会商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事发地区县政府批准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区县政府负责应对。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交通、卫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公安、交通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海事部门要分别在管辖区域内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生产经营者开展处置;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时,交通、海事部门要分别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如遇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不明,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和个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调集设备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其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对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有关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的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由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受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有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辖区内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鼓励支持开展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要加强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等运力协调,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环境应急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宣传本预案有关的环境应急知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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