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3-00658 | [ 发文字号 ] | 渝环〔2023〕5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3-06-1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碳市场对我市产业绿色转型促进作用,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1年度起,将我市碳市场纳入标准由原定的2008—2012年任一年度碳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调整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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