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3-00232 | [ 发文字号 ] | 渝环办〔2023〕2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3-02-20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调查单位、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做好过程质量控制,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属于必查范围的地块应当100%进行检查,不属于必查范围的地块由各区县(自治县)自定抽查比例。对在当地承担调查项目较多、调查报告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从业单位应当重点抽查。
二、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自行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参与监督检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合同期内不得承接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或为调查项目提供样品分析测试等关联服务。与被检查对象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廉洁自律。
三、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全部或部分环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线上检查、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从业单位转嫁费用。
四、调查、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切实担负起质量控制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落实全过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列入监督检查对象的从业单位应当使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手持终端软件”全流程填报采样记录、检测数据和内部质控记录等信息(见附件)。
五、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将从业单位编制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评审范围,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监督检查发现的负面典型案例应当进行通报、约谈或批评教育,在官方网站、“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予以公开。
六、未尽事宜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和其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执行。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对各区县(自治县)评审通过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进行抽查,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
联系人:土壤处刘萍,88759061,17815197867;
评估中心朱小龙,15823217515。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控系统与APP使用说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