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3-00231 | [ 发文字号 ] | 渝环办〔2023〕25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2-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2-13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负面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调查、评估、修复、检测等从业单位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依靠力量。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从业单位因工作态度不严谨、技术能力不足、内部质控制度缺失等原因导致工作质量不高,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耽误了土地出让、土地再开发进程,致使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陷入被动局面。为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改进工作,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现集中通报《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的4个负面典型案例,并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开展全过程检查,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将调查单位编制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调查报告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调查报告,不予通过评审。
二、加强信息披露。对工作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的从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视情节轻重可以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教育约束,相关情况可以在官方网站披露并录入信用记录系统。本次通报的典型案例所涉从业单位之前大多已受到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约谈、通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等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引导业主单位对相关单位的既往业绩、技术水平、人员素质、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甄别,审慎选择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避免因选择单位不当致使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延期、停工、烂尾,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要积极宣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行业自律组织等信息查询渠道,主动提供工作中掌握的相关情况,供业主单位决策参考。
联系人:刘萍,88759061;张新杰,8852189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
负面典型案例
案例1某地块面积约2.9公顷,历史上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其他清洁服务、塑料板(管、型材)制造、金属家具制造。2019年、2021年,业主单位委托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先后2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布设土壤样品采样点111个,送检土壤样品745个,检测单位为重庆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结果表明为43个点位钴超标、32个点位钒超标。该地块拟申请中央土壤修复资金支持,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时发现该地块历史生产活动不涉及大量使用钴、钒等物质,调查结论存疑。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第一次详查和第二次详查检测结果在超标点位进行复核,采集样品76个,钒均未超标,钴仅个别样品超标。
案例2某地块面积约11公顷,历史上生产企业主要从事电镀生产加工。2019年7月,业主单位委托重庆德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为地块内需修复的污染土壤面积约4000平方米、污染土壤方量约9300立方米。2021年4月,业主单位委托某单位按照上述污染范围实施修复后,经检测原址土壤污染物浓度仍超标严重。2021年12月,业主单位另择调查单位开展补充调查评估,发现地块内需修复的污染土壤总面积约15900平方米、污染土壤方量约70000立方米,分别是之前调查结果的4.0倍和7.5倍。
案例3某地块面积约1.3公顷,历史上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氯化锌生产,2006年原有企业关闭。2021年,业主单位委托重庆阳正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修复单位由于经验不足,对重金属迁移性强的特点认识不到位,污染土壤、污泥和污水转移处置过程中缺乏防止“跑冒滴漏”的措施,导致土壤污染区域不断扩大,修复难度不断增加,并且以修复方量、修复面积不确定为由不断拖延修复工作。该项目属于中央土壤修复资金补助的项目,由于项目完成时间远远超过计划完成时间,无法按期实现竣工决算,造成中央资金超期收回。
案例4某地块面积约3.8公顷,历史上生产企业主要从事模具标准件及模具制品生产、汽车塑料配件及铝制行李架制造加工等。2022年3月,业主单位委托湖南省和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土壤污染修复。2022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指派相关单位对该修复工程现场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时,遭到修复单位的各种阻扰,试图逃避监管。在实施修复过程中,监控设备发生8次断电事故;在未完成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下,修复单位擅自剪断监控设备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