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重庆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制定本检查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统筹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双随机、一公开”和正面清单制度,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高效统筹执法资源。
二、主要内容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以水质超标或恶化的国控市控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三江”(长江、嘉陵江、乌江)入河排污口、沿江化工企业废水、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废水、餐饮废水等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检查重点:结合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行为专项行动成果,统筹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或超标排放废水,设施不正常运行、利用COD去除剂、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未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建建设项目、非法设置排污口,餐饮废水直排、倾倒街面的或错接、漏接进入城市雨水管网等环境违法行为。
时间安排:9月开展市级联合指导帮扶。
参与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监测处、宣教国合处、督察一处、督察二处、督察三处、督察四处、监测中心、宣教中心)、市河长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相关部门。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以国控、市控大气监测站点3公里范围为重点,以控制VOCs、NOx、颗粒物排放为核心,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排放和堆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检查重点:检查涉VOCs典型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情况;涉NOx排放重点企业大气治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执法监测超标及督导帮扶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堆场扬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在建建筑工地履行扬尘防控责任情况。
时间安排:9月开展市级联合指导帮扶。
参与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气处、监测中心)。
(三)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各区县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行动。市级根据近3年信访投诉及涉危险废物案件查处情况,选取5个区县进行重点指导帮扶。
检查重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时间安排:8月开展市级联合指导帮扶。
参与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固体处、监测中心、环科院、固管中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各区县相关部门。
(四)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执行情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登记管理的企业,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检查重点:重点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评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期间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行为;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反自行监测要求和违反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的行为;自然保护地内因非法修路、筑坝、采矿、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
时间安排:10月开展市级指导帮扶。
参与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生态处、环评处、总量处、监测中心、评估中心、环交中心)、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各区县相关部门。
(五)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全市环境风险企业。
检查重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毒有害气体防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沿江化工园区及企业风险防控、污染地块整治、核与辐射安全、沿江油库等7个风险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沿江一公里范围内30家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风险隐患问题“回头看”情况;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重要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情况;生态环境领域信访突出问题治理和维稳工作情况;影响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稳定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加强值守和及时响应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时间安排:1-3月开展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环境安全专项检查;4-10月开展汛期高温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11-12月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专项行动。
参与部门: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办公室、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核安全处、总量处、督察四处、辐射站、固管中心)。
(六)川渝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范围:重庆市万州、渝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大足、潼南、荣昌、开州、梁平、城口、垫江等13个区县,四川省泸州、遂宁、内江、广安、达州、资阳等6个市。与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省交接的区县(地市)。
检查重点:联合查处毗邻地区涉废气、废水、固危废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中,荣昌、大足—内江片区,北碚、合川—广安片区以废气问题为主;梁平—达州铜钵河流域,荣昌—泸州濑溪河流域以废水问题为主;潼南、双桥—遂宁片区以固危废问题为主。
时间安排:11月组织川渝联合执法。
参与部门:重庆市、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区县(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制定本级现场检查计划。实施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制度,是生态环境部在全国统一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对提升执法计划性,减少执法随意性,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起,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依据履职要求,结合监管执法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国家、市级安排的执法现场检查应纳入本地区执法检查计划(另行通知)。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应报市生态环境局,年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通过文件形式报送,月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通过表格形式(附件1)报送。临时部署安排的重大任务等,应调整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并及时报送。
(二)加强执法监测工作联动。2021年6月30日前,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机构联合行动、联合培训等机制。依据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及时制定执法监测计划,将执法监测经费纳入执法工作预算。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
(三)严格执行现场检查计划。要严格控制现场检查频次和规模,加强部门、区域间协调联动,统筹落实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要求,推行非现场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执法。要强化执法公示,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以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执法现场检查计划;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对涉及“双随机、一公开”的执法现场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要提高保障能力,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在组织、指挥、人员调度和经费上予以保障。
联系人:刘 冰;联系电话:89181917、15703066036。
附件:1.2021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表
2.重庆市级执法现场检查指导帮扶计划表
附件1
2021年度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工作情况报表
一、执法检查情况(归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综合处)(月报)
报表时段:2021年 月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1.现场检查计划报备情况*。 | |||||||||||||
区县 |
类别 |
各类专项检查次数 |
问题情况 | ||||||||||
水专项 |
大气专项 |
固危废专项 |
排污许可专项 |
建设项目专项 |
自然保护地专项 |
环境安全专项 |
跨省界联合执法专项 |
其他 |
发现问题数量 |
完成整改数量 | |||
月计划次数 |
— |
— | |||||||||||
月完成次数 |
2.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明细表(累计填报)*。 | ||||||||||||||
区县 |
问题 类别* |
问题描述 |
企业(点位)名称 |
问题来源* |
是否批评教育 |
是否约谈并收承诺书 |
是否书面责令改正 |
是否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万元) |
是否移送拘留 |
是否移送刑事案件 |
是否依法申请关停 |
整改时限 |
是否完成整改 |
填表说明:
1.表1:按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年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通过文件形式报送。月度执法现场检查计划、上月计划完成情况通过表格形式报送。
2.表2:(1)“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明细表”:填写本年度发现问题的累计情况,已完成整改的应及时注明。
(2)“问题类别”:选填“水”“大气”“固危废”“排污许可”“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地”,填“其他”的请说明具体情况。“环境安全专项”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系统填报,不纳入本表。
(3)“问题来源”:选填“上级转办”“部门移交”“大数据平台推动”“投诉举报”“日常排查”,填“其他”的请说明具体情况。
3.报送方式:请于每月5日前报送。报送邮箱:zdbgs1236@126.com。
二、环保法5个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归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法制处)(月报)
报表时段:2021年 月 区县: 填报人: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1.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处罚 单位 |
处罚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原处罚决定 |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
计罚日数 |
处罚金额 |
信息公开情况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是/否 |
是/否 |
2.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
解除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是/否 |
3.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执行情况 |
解除情况 |
跟踪检查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是/否 |
4.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环境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适用情形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
备注 |
5.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 | |||||||||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理由 |
接受移送司法机关 |
是否 受理 |
备注 |
填表说明:请于每月5日前,此项5个表发送至邮箱:fgc89188806@126.com,市级汇总后统一报送生态环境部。
附件2
重庆市级执法现场检查指导帮扶计划表
时间 |
类别 |
参与部门 |
2—12月 |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办公室、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核安全处、总量处、督察四处、辐射站、固管中心)。 |
8月 |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固体处、监测中心、环科院、固管中心)、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各区县相关部门。 |
9月 |
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监测处、宣教国合处、督察一处、督察二处、督察三处、督察四处、监测中心、宣教中心)、市河长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相关部门。 |
9月 |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大气处、监测中心)。 |
10月 |
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及自然保护地专项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生态处、环评处、总量处、监测中心、评估中心、环交中心)、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各区县相关部门。 |
11月 |
川渝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计划 |
重庆市、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区县(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