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19-16683 | [ 发文字号 ] | 渝环党〔2019〕130号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19-06-12 | [ 发布日期 ] | 2019-06-12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答复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巴南区生态环境局:
你局《对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有关问题的请示》(巴南环保文〔2019〕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按照《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要求,我市现行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严于《标准》所明确的适用范围,故适用《标准》。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明确,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建议你局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联系人:杨 亮,电话:88521786。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