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19-16663 | [ 发文字号 ] | 渝环函〔2019〕508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 2019-04-1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51号建议的函
渝环函〔2019〕508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51号建议的函
杨述兵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解毒铬渣综合利用的建议》(第065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铬铁矿生产铬盐过程中产生的铬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261-041-21)),同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明确规定,具有毒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仍然属于危险废物。因此解毒后的铬渣(以下简称解毒铬渣)属于危险废物,应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为推进解决历史遗留铬渣治理,原环境保护总局出台了《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2007),提出了铬渣经解毒、固化预处理后,按照规范中确定的方法检测满足要求后,可以进行综合利用(如用作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可用于水泥生产、制砖及砌块、烧结炼铁和用作玻璃着色剂),或者进入符合GB16889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或者符合GB18599的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但2016年实施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6)明确规定铬渣禁止水泥窑协同处置。
2017年《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明确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符合国家、地方制定和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后,可以不按照固体废物即危险废物管理。因此铬渣用作路基材料、混凝土骨料、制砖、砌块和用作玻璃着色剂等综合利用后产品必须满足以上3个条件,目前国家、行业无相关铬盐利用产品质量标准。
(二)我市铬渣产生及管理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固体废物产生者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的规定,企业应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主体责任。目前我市仅重庆民丰化工有限公司产生有铬渣,公司自建了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
铬渣利用工作推进情况
(一)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规范。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等国家标准对解毒铬渣的规定,解毒铬渣属于危险废物,不能对解毒铬渣的属性进行鉴别,同时解毒铬渣综合利用产品无国家和行业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只能按照《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2007)中的有关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积极推动国家修订相关政策。
一是结合生态环境部征求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豁免清单,我局已书面向生态环境部提出解毒铬渣按照《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2007)中的有关处置方式的处置环节豁免危险废物管理;二是结合生态环境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修订工作,我局已提出建议修订综合利用后产品的鉴别原则的书面意见,明确“毒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后产物可以开展属性鉴别”。
鼓励企业寻求其他综合利用途径。
我局积极行动,实地调研了重庆民丰化工有限公司有关情况,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市内相关企业开展高炉炼铁协同处置铬渣工作,并争取纳入“无废城市”试点工作进行探索。
此函已经辛世杰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建议,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系人:周琼,联系电话:88521836、13667668496,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邮政编码:401147。
此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