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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渝环规〔2026〕2号)的 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02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渝环规〔20262号)的

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一)上位法实施,亟需衔接适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815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十部单行生态环境法律同步废止同时,20267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修改。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合法合规、尺度统一,需要对原裁量基准进行系统性修订

(二)适应当前经济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当前,经营主体发展面临一定压力,需在保持监管力度的前提下,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裁量基准在情形认定、裁量计算等方面仍有优化空间。本次《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立足包容审慎执法原则,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实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同时严格遵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编制工作

同时,此次修订参考山东、海南的自由裁量权,并与四川协同推进,统一优化升级了裁量规则与方法,均衡川渝两地裁量区间梯度,推动两地执法标准区域一致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共保共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两部分。其中,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部分共23条,在原裁量基准总则的基础上新增1条,修改14条,保留8条;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部分,原个性裁量因子扩充至212项,增设2类个性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和修正裁量因子均作修改。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更新适用法条。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涉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适用法条进行了新增、删除和修改。

第二,扩充个性裁量因子违法行为数量。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29增加至212,改变之前多类违法共用一张表格的简化模式,实行一个违法行为一张专用裁量表,进一步提升裁量因子与具体违法情形的精准匹配度,强化了裁量标准的针对性、精准度与实操性。

第三,增设通用裁量表。增设通用裁量表适用于个性因子处罚裁量表未涵盖的其他情形,覆盖其他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及违反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相关案件

,调整计算公式中系数参数推进川渝裁量基准的协调一致,调整裁量计算公式中的系数,通过系数调整,使处罚裁量尺度更合理,避免小过重罚,充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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