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渝环规〔2026〕3号) 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6-09-02

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渝环规〔20263号)的政策解读


一、工作背景

(一)上位法实施,亟需衔接适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815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十部单行生态环境法律同步废止同时,20267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集中修改。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保证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合法合规、尺度统一,需要对原四张清单进行修订

(二)适应当前经济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优化轻微违法免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方面空间。本次《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修订立足包容审慎执法原则,进一步细化违法行为认定标准、法律法规依据,实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中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确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六条的规定确定不予强制清单

三、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26):详细列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不予行政处罚的11种情形,以及初次违法且具备一定条件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15种情形。涵盖环评登记表备案但7日内改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但5日内整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置但5日内整改、轻微超标排放且按要求完成整改等常见场景。

从轻处罚清单(7): 详细列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修复责任等应当从轻处罚的6种情形,以及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等可以从轻处罚的1种情形。

减轻处罚清单(6项):详细列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应当减轻处罚的3种情形,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当事人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等可以减轻处罚的3种情形。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3项):详细列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但因涉及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等原因,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3种情形,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企业,以及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