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及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渝环规〔2025〕10号)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26号)、《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环办固体函〔2022〕499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文件,要求各省市持续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和铅蓄电池收集体系,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近年来,全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取得阶段性成效,基本建立规范收运体系,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收集转运不及时、环境风险较高等问题,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化收集试点工作,有效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和废铅蓄电池收运“最后一公里”,实现助企纾困、惠民有感。
二、主要内容
包括工作目标、试点单位确定、试点要求、工作要求等4部分。
(一)工作目标
提出了统筹推进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总体目标,要求建立规范有序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和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及时、规范收集处置。
(二)试点单位确定
一是试点单位基本条件。要求试点单位全职技术人员需具备符合要求的专业背景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配备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及分析检测能力等。明确同一单位可以同时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综合收集试点,允许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单位同时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
二是试点单位资质发放。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并根据辖区工业园区级别、小微企业分布、危险废物收集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合理优化确定综合收集试点单位数量和布局,为防止能力过剩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可适当严格试点单位条件。
三是试点单位收集范围。综合收集试点单位应将重庆市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收集服务的重点,同时兼顾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及社会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仅限收集重庆市内废铅蓄电池。
四是收集规模和贮存年限。明确综合收集试点单位申请收集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0吨/年,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申请收集规模不超过2万吨/年,收集网点暂存时间应不超过90天,重量应不超过3吨,集中转运点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贮存规模应小于贮存场所的设计容量。
(三)试点要求
一是严控转移风险。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开展收集贮存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落实最新版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废铅蓄电池有关豁免管理要求,推进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二是推进数智管理。试点单位应使用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实时信息。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试点单位还应当在全国固废系统电池平台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三是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试点单位存在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其它符合终止条件的情形,终止其试点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为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提出了加强环境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动态调整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