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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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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基加利修正案》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贯彻落实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12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431施行,将氢氟碳化物(以下简称HFCs)入管控范围规定HFCs的使用、销售等企业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销售、使用、维修及报废、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强化ODSHFCs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备案物质的概念

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ODSHFCs

(二)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1.ODSHFCs的销售单位;

2.从事含ODSHFC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3.从事ODS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ODSHFCs的使用单位。

(三)如何备案

1.备案企业或单位注册和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备案,并按时通过系统报送经营活动数据,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

2.销售、使用企业或单位每年度均需要备案;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或单位一次备案永久有效。

3.已备案企业或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四)备案企业或单位有哪些主体责任

1)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不能瞒报、谎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

2ODSHFCs的使用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ODSHFCs的泄漏和排放从事含ODSHFC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ODSHFCs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ODS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ODS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ODSHFCs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ODSHFCs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生态环境部门如何监管

1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从事ODS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或单位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负责ODSHFCs销售、使用、维修等企业或单位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

2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ODSHFCs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或单位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


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