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基加利修正案》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贯彻落实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将氢氟碳化物(以下简称HFCs)纳入管控范围,规定HFCs的使用、销售等企业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制定了《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的销售、使用、维修及报废、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对强化ODS和HFCs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备案物质的概念
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ODS和HFCs。
(二)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1.ODS和HFCs的销售单位;
2.从事含ODS和HFC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3.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ODS和HFCs的使用单位。
(三)如何备案
1.备案企业或单位注册和登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备案,并按时通过系统报送经营活动数据,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主要包括:购销发票及台账、财务报表、主要原料及产品台账、生产操作记录、仓库出入库单据及台账、回收量及处置等情况。
2.销售、使用企业或单位每年度均需要备案;维修、回收、再生利用、销毁企业或单位一次备案永久有效。
3.已备案企业或单位产业结构调整、关闭或停产前需到原受理部门办理注销。
(四)备案企业或单位有哪些主体责任
(1)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按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原始资料,不能瞒报、谎报有关经营活动数据资料。
(2)ODS和HFCs的使用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ODS和HFCs的泄漏和排放;从事含ODS和HFC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ODS和HFCs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ODS和HFCs的企业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ODS和HFCs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五)生态环境部门如何监管
(1)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从事ODS和HFC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或单位的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ODS和HFCs销售、使用、维修等企业或单位的备案审核和备案管理。
(2)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ODS和HFCs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企业或单位的抽查和日常检查,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