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问:《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0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方案》)。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国家改革方案》。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改革方案》和《管理办法》,依法推动我市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结合重庆实际,制定印发了《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重庆工作方案》)。
问:《重庆工作方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重庆工作方案》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保障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重庆工作方案》明确,到2025年,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业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处罚措施严格执行,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支撑有力,社会公众参与度明显上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一是从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形式、强化企业内部环境信息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规范要求。二是从确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强化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行业管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建立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协同管理机制。三是从强化依法监督、纳入信用监督、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健全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监督机制。四是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相关技术规范、落实企业守法义务、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化建设。
第三部分实施保障。从落实改革责任、形成部门合力、细化工作安排等方面,细化落实保障措施。
问:《重庆工作方案》规定哪些企业要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答:《重庆工作方案》明确,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一是重点排污单位;二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三是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四是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五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强制性性披露的其他企业。
问:《重庆工作方案》规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有哪些?
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披露如下环境信息: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除应当披露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
应当开展环境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除应当披露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的环境信息外,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还应当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此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进行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发债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可交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银行贷款等形式融资的,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