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1号)的政策问答
问:为什么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发点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0〕11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及部委的工作指示精神,结合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明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行政审批部门、环境执法机构等部门(单位)的职责,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为保障监管工作常态化长效开展,特出台本《通知》。
问:环评机构资质改革后,对于环评编制单位的监管提出了新挑战,那么本《通知》对此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通知》明确需严格对环评机构及编制人员的管理。
一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环评文件开展抽查复核,对判定有重大技术质量问题的,应当对相关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及其有关编制人员作出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失信计分等处理决定;对影响环评报告结论的,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或依法撤销批文(备案)。
二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失信行为等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惩戒机制作用,规范对环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记分程序。
三是要求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落实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要求,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单位编制的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实施靶向监管。
四是严惩环评文件抄袭、关键内容遗漏、数据结论错误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原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批复,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弄虚作假的单位自行承担。
问:“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全市经济工作的重点,那么本《通知》的内容是否涉及此项工作?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通知》明确要求环评引入碳评,在全国率先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此项工作要求。在环评中引入碳评,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防控作用,提出碳排放总量控制及综合利用可行途径,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