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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17

                             

关于《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现将《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现路径,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7月启动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2020922日,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了“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就落实这一目标提出了要求和具体措施。2021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化重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了“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建设工作,为规范平台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结合重庆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文件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是“两山”转化路径的创新探索,为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规范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补齐碳配额缺口,完成碳履约,激活碳减排动力,助推绿色低碳发展,引导公众培养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倡导低碳受益的理念,是社会公众分享低碳红利、获得普惠价值的“储蓄罐”,低碳行为被量化成碳积分储蓄起来,可兑换商品、享受权益;是企事业单位开发减排量、参与碳交易的“助推器”,减排量有序流入碳市场,丰富履约方式、实现增值变现;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抵消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的“供应站为活动、会议碳中和源源不断提供资源。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4条,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办法编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适用范围,对主管部门、运营主体、交易中心的职责进行界定,并确定了平台相关活动的参与主体范围。

二是“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管理。主要参照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确定了“碳惠通”方法学、项目及减排量的备案原则、程序、资料等,明确了项目要求,规定了项目的投运时间应于2014619日之后、减排量应产生于201611日之后、减排量均应产生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碳惠通”方法学应由开发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碳惠通”项目和减排量的开发需采用经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的方法学,由第三方机构审定与核证合格后,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备案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技术评估,评估通过后予以备案;运营主体对以上备案、审定与核证、评估信息在“碳惠通”平台上进行登记管理。

三是“碳惠通”减排量抵消管理。明确减排量交易应按照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包括碳履约和碳中和两个层面。纳入重庆碳市场的配额管理单位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购买一定比例的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量,完成碳履约。如:纳入重庆碳市场的某控排企业经核定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00万吨,发放的碳排放配额只有90万吨。企业要完成碳履约,必须再购买10万吨碳配额补齐缺口。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平台建成上线后,该企业便可购入规定比例的“碳惠通”减排量(碳配额与减排量按1:1折算)来抵消碳配额缺口,丰富了企业履约方式。此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减排量抵消实际活动中产生的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如:举办某大型会议经测算产生二氧化碳500吨,会议组织方可以通过购买等量碳惠通减排量抵消会议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实现会议碳中和。

四是“碳惠通”低碳场景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协会等社会组织按照评价规范要求参与“碳惠通”低碳场景创建工作,包括低碳出行、绿色办公、低碳消费、资源循环再利用等;运营主体负责制定及评估低碳场景评价规范,采集低碳行为数据、换算碳积分并发放至个人账户;碳积分用于个人在运营平台上兑换“碳普惠”商品或服务。

五是监督与管理。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对运营主体、交易中心等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对积极参与“碳惠通”平台建设工作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气候投融资工作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支持。

六是附则。主要对文中涉及专业名词进行了解释,并明确本办法自202110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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