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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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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307号,以下简称《通知》),2018年12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于2019年1月16日起实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该文件。

二、文件主要内容简介

(一)实施范围。重庆市行政辖区内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园区已开展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按要求编制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并通过相关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

主要考虑:一是与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建设项目区域整体评价的实施范围保持一致;二是我市49个国家级、市级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较其他区域更好,从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的角度出发,先选择条件较好的区域进行改革试点,然后逐步在全市总结推广。

(二)实施对象。上述实施范围内,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较小的工业项目、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已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并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2018年版)对具体项目类别进行了细化,总计19类项目。对上述实施范围内的其他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未批先建”项目,以及上述实施范围外的项目,暂不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仍按现有法定程序规定办理。

主要考虑:一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和“零土地”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相对较小;二是电镀集中区面积较小,且均按要求开展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电镀集中区的规模、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均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电镀集中区内的单个电镀项目在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前提下,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可控;三是位于工业园区内的110KV输变电项目,环境影响相对较小、邻避矛盾也较少;四是“未批先建”项目暂不纳入,主要考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中已明确: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

(三)实施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分为申请、受理、公示、审查和决定五个阶段。此次改革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减少了申请材料。简化了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数量,由6项简化为4项,同时,将《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合并到《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中。

二是取消了技术评估环节。所有申请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均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压缩审批时间30日。对环评文件的技术把关,由审批前技术评估调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进行。

三是合并了公示。在符合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公示时间要求的前提下,将受理公示和审查公示合并为一次。

四是调整了审查方式。简化审查方式,不再组织局内相关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对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的,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批准书;对收到反对意见的,组织开展反馈意见的甄别核实工作,并根据甄别核实情况,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是压缩了审批时间。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批时间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包括法定公示时间在内),分别压缩到最长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包括法定公示时间在内),减少审批时间15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主要考虑因素:在现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框架内,提高审批效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示不低于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时间参照生态环境部和其他省市做法,不低于10个工作日,目前,在满足行政许可公示时间要求的前提下,且考虑后续深化改革要求,改革试点将审批时间压缩到2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较为合理,暂时预留5个工作日的审批文件办理时间。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市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审批期间,可采取现场踏勘、电话问询等方式,重点核查“未批先建”情况,对存在“未批先建”的核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下同),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移交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二是审批完成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每季度组织抽查一定比例的环评文件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告知承诺制或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如建设项目已开工,按“未批先建”进行处罚,且不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并纳入对环评机构和主要编制人员的考核。

三是落实《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及时将已批复的建设项目纳入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加大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和运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关于实施告知承诺的公告。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2号)要求,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由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确定并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在发放的公告模板基础上,补充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相关内容,形成我局公告。

政策原文: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