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69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8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8 |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处置利用单位管理专题会议纪要
2025年5月13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向霆在市生态环境局421会议室主持召开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处置利用单位管理专题会,研究加强行业监管、推出惠企措施,土壤处、固体处、环评处、固管中心和有关专家参加会议。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公开处置利用单位设立信息
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处置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对水泥窑、陶粒窑、填埋场等设施设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不满足处置要求的部分进行技术改造,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应当达标排放。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将辖区内新批准设立的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环评审批文件、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资料的电子版及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全市处置单位清单,适时在官方网站公开。区县生态环境局在审批前对相关政策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与市生态环境局沟通衔接。
二、规范处置有机物类污染土壤
含有机物、氰化物、恶臭物质的污染土壤不能投入生料制备系统,应从高温段投入水泥窑,其中有机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有机农药类和多氯联苯、多溴联苯、二噁英、石油烃类污染物。环评审批过程中,应当单独核算并列明有机物类污染土壤的处置能力。对于过去没有列明有机物类污染土壤处置能力的单位,由区县生态环境局在2025年底前组织环评单位、处置单位共同研究核算,经各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日常监管依据。
三、加强污染土壤贮存环节管理
水泥窑、陶粒窑协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污染土壤贮存设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有机物类污染土壤应当单独贮存,与有机物类污染土壤混合贮存的污染土壤均按有机物类污染土壤管理。贮存能力不小于该单位10天的处置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处置单位不得通过环评审批,过去已经批准设立、但贮存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处置单位应当在2026年6月前补齐。污染土壤贮存量已经超过该单位环评文件核定的年处置能力时,不得再新增贮存量,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局不再受理其新的污染土壤转入申请,引导其消化库存。不再批准设立独立的污染土壤贮存单位、预处理单位,现有的这类单位应当逐步清理退出。
四、尽量减少污染土壤填埋量
半挥发性有机物类、重金属和其他无机物类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后可以送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按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今后应当尽量减少污染土壤填埋量,填埋场主要用于填埋不宜焚烧处置的污染土壤(例如含汞、镉、铅等挥发半挥发性重金属的污染土壤)。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沿线1公里范围、大型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填埋污染土壤。填埋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污染土壤入场标准。由修复单位负责预处理的污染土壤,填埋单位应当按每3000吨不少于1个样品的频次进行抽检。
五、精简危险特性鉴别范围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规定,通过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污染土壤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不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陶粒窑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政策参照水泥窑执行。通过填埋处置,且污染物浓度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管制值的污染土壤,不再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六、加强污染土壤处置单位环境监管
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将处置单位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处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规范(见附表)的要求,做好污染隐患排查整改、日常监测、性能测试、操作运行记录、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完善污染土壤转移处置视频监管系统功能
按照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过程可控的要求完善污染土壤转移处置视频监管系统,实现运输、贮存、预处理、处置全流程监管。处置单位应及时更新监管系统数据,市生态环境局每日公布各处置单位污染土壤接收、贮存、处置情况及年度贮存、处置能力余量。增加污染土壤转移申请“网上办”功能,开通企业端数据查询、筛选、统计功能,改造升级对用户更为友好的操作界面,提升办事效率和管理精准度。
过去的规定与本纪要不一致的,按本纪要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向社会公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土壤处置终端设施环境管理的通知》(渝环办〔2017〕231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工业炉窑协同处置污染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渝环〔2019〕212号)同时废止。
附表
污染土壤处置单位监督管理主要标准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公开状态 |
一 |
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 |
||||
1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
GB 30485—2013 |
环境保护部 |
2013.12 |
公开 |
2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
HJ 622—2013 |
环境保护部 |
2013.12 |
公开 |
3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2016年第72号 |
环境保护部 |
2016.12 |
公开 |
二 |
陶粒窑协同处置单位 |
||||
4 |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 |
HJ 1091-2020 |
生态环境部 |
2020.1 |
公开 |
5 |
陶粒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
JC/T 60022-202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2024.7 |
公开 |
三 |
填埋单位 |
||||
6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
GB 18599-2020 |
生态环境部 |
2020.11 |
公开 |
7 |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
GB 16889-2024 |
生态环境部 |
2024.7 |
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