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5-0024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3-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3-03 |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问答(六)
土 壤 处
(2025年3月3日)
近期,有关区县、有关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了解相关情况。经研究,现将我们的答复意见整理归纳如下,供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同志、相关单位工作中参考。今后法律法规或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问:在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中,监督性检测机构、效果评估单位使用的检测方法不同(都是国家标准认可的方法),导致检测结论不同,请问出现这种情形时以谁的检测结果为准?
答:不同分析方法测得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系统误差。如果效果评估单位检测结果为达标、监督性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超标,按以下办法处理:(1)如果效果评估单位的检测结果与监督性检测结果的相对偏差过大,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实验室间平行分析结果比对判定规则(如土壤无机污染物RD>40%),则判定效果评估单位的检测结果不可信,以监督性检测结果为准;(2)如果二者相对偏差在规定的判定规则以内,一般由监督性检测机构换用效果评估单位的方法重新检测,以监督性检测机构复测结果为准。我们建议监督性检测机构选用与效果评估单位相同或等效的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