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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531 [ 发文字号 ] 渝环〔2022〕87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畜禽禁养区 划定方案》的通知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重庆市中心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75

(此件依申请公开)


重庆市中心城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四)《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划定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以人为本;坚持依法合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划定依据;坚持应划尽划,不扩大或缩小划定范围。

三、划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将中心城区的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三)中心城区各街道辖区及绕城高速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四)其他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长江干流和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中心城区共划定畜禽禁养区2731平方公里,占区域国土总面积的49.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边界以后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畜禽禁养区范围。

四、管理要求

(一)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200的畜禽养殖场)、发展养殖专业户(指常年存栏生猪当量大于等于20头且小于200头的畜禽养殖户),但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经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保留,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除外。

(二)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责令关闭、搬迁。因划定畜禽禁养区,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予以补偿。

(三)鼓励散养户(常年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下)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粪污,避免禁养区内一头不养”“一头不留问题发生。坚决杜绝打着环保口号,利用畜禽禁养区划定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做法。

(四)落实中心城区各区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行业指导责任、乡镇日常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畜禽禁养区内复养反弹等问题发生。

附件:1.重庆市中心城区畜禽禁养区分区统计情况表

2.重庆市中心城区畜禽禁养区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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