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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15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关于第二轮第二批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作风纪律监督举报方式的公告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重庆市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于20241118日(19122日(3进驻大渡口区、江津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铜梁区、荣昌区、梁平区等8个区开展督察进驻。现将《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公开,欢迎社会参与监督。如发现督察组及其成员存在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的情形,可向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反映。信箱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办公室,邮编:401122

附件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1119



附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建设政治可靠、纪律严明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务实高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特制定本纪律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严禁发表传播散布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严禁在执行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执行组织决定,坚决服从工作安排。严禁擅自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表态或进行处置,严禁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严禁泄露工作秘密,严禁隐瞒、歪曲或捏造督察事实。

三、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守廉洁从政各项纪律规定。严禁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便利谋取私利、承揽项目、说情打招呼,严禁收受或变相收受礼品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严格遵守群众纪律。严格落实党的群众路线,严肃对待群众生态环境保护诉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消极应付群众来信来访,推诿办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受理条件的群众环境投诉举报。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程流程,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责任追究问题处置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督察、问题调查和责任核查等。严禁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严禁直接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的具体业务问题,严禁作出有失公允的环境保护督察意见和结论。

六、严格遵守生活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不迎来送往。严禁出入私人会所,严禁组织或参与赌博活动,严禁督察进驻期间饮酒,严禁超标准配备车辆、超标准安排住宿、超规格接受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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