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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8-07-10 | [ 发布日期 ] | 2018-07-10 |
重庆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现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战略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深入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任务,立足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加快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规范行为。明确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等各方责任,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健全制度,完善体系。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改革我市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社会监督,统一监测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综合防范,严格惩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范和惩处主观方面因利益驱动、不公平竞争导致的不当干预、弄虚作假等行为,解决客观方面因硬件、技术不足导致的数据失真、不符实际等问题。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初步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检查,各方责任基本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
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
1.党委、政府及部门责任。市及各区县党委、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后,应当将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市及区县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
2.环境监测机构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人员对样品代表性、采样原始记录的客观真实性终身负责;分析人员对分析方法、分析仪器的选用,分析过程的规范和可追溯性、分析结果计算的准确性及分析原始记录的客观完整性终身负责;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报告内容准确性、信息完整性,以及数据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终身负责。
3.排污单位责任。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4.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责任。负责承担环境监测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配备满足运行维护要求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等设备设施。执行有关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运维合同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二)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5.手工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严格控制环境监测数据产生的程序和效力。配备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并取得法定的检定或校准报告(证书)。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执行涉及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土壤、噪声、生物等环境要素监测的各项标准规范要求,细化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完善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要求。规范环境监测原始记录的格式、信息内容、受控编号、页码标识,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对各类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进行三级(科室主任、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审核。
6.自动监测。要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做好监测点位布设、标志设置和维护管理工作。自动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以及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时建立健全自动监测的校准、手工比对或量值溯源传递体系,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质量。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要保持与污染物的实际排放相一致,对出现设施故障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处理,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运行维护记录,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重点排污单位要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和监控信息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我市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对自动监测数据与实际污染物排放不一致的,且重点排污单位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机构不能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法处理。
(三)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7.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党政领导干部和监测数据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8.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实、移送、立案等环节,以及信息共享方面建立运转流畅、务实高效的协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督察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9.探索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从2018年起,在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社会化服务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环境管理决策的监测领域,连续3年组织开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从环境监测程序和结果上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为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提供基础支撑,确保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依法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全市社会诚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10.统一监测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制度。依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监测规范,适时完善适应我市实际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健全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体系。统一规划布局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市及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辖区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以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11.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适时曝光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强大震慑力。推动成立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12.研究出台国家有关法规配套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环境监测条例、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办法、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等,并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跟进出台相关配套制度。
(四)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3.强化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追究。对干预环境监测数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要追责、敢追责、严追责,终身追责。对涉嫌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区县,市环保局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区县政府查处和整改。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区县,市环保局要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交由区县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市委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法追究其责任。
14.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和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运维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市、区县政府及指定的相关部门或机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5.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
16.增强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加强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等能力,提高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充分发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质量中心”的作用,在渝东北、渝东南和渝西等片区,委托有条件的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区域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任务,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17.强化高新技术应用和科研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在环境监测和质量管理中的应用,通过对环境监测活动全程联网监控,实现对异常数据的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开展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研究,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提升环境监测科技水平。鼓励环境监测人员开展专项研究,重点针对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地表水和废水监测质控技术研究,环境空气中颗粒物比对、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质控技术研究,以及土壤样品采集、制备方法对监测结果的影响研究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协调机制,由市政府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区县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应建立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执行,确保改革成效。
(二)细化工作方案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推进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三)强化能力保障
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时研究解决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监测业务用房、业务用车、仪器设备和工作经费。
(四)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班、专家解读等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各方面对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重大意义的认识。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积极搭建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的交流平台,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工作。
(五)加强效果评估
按照责任清单,定期检查、全程跟踪,加强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全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