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14741U/2026-0013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意见征集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8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5年版)》 意见的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征求《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风险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5年版)》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5年)》的修订工作,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6年2月4日前将意见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龚玲,联系电话:88521246,
电子邮箱:cqhjjczgs@126.com。
附件: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2025年版)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类)信用风险
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2025年版)
|
序号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详细内容 |
评分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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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项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指标项 |
分值 | |||
|
1 |
基本 素质 (26分) |
管理 能力 |
13 |
基本信息 |
4 |
/ |
4 |
信用风险评价承诺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信息。 |
未及时更新,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检验检测能力 |
5 |
监测项目 |
4 |
仅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项目进行备案;针对单次获批的资质能力变更,需1个月内一次性完成变更。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
实验室信息 |
1 |
实验室信息(所在省市、地址、面积等)、固定场地证明;实验室位置发生变化需在1个月内完成实验室信息更新。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1分. | ||||||
|
仪器设备管理 |
4 |
/ |
4 |
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清单(含资产名称、型号、出厂编号、内部编号、原值、类型(自有、租赁)、溯源方式(校准、检定、核查)、有效期至等溯源关键信息)。 |
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发现一次扣1分;仪器设备数量和项目参数不匹配,发现一次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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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能力 |
13 |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 |
3 |
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3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大学本科及以上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3分; 50%≤比例<70%,得2分; 30%≤比例<50%,得1分; 30%以下比例,得0分。 | ||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
3 |
中级及以上职称(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3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3分; 50%≤比例<70%,得2分; 30%≤比例<50%,得1分; 30%以下比例,得0分。 | ||||
|
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限 |
3 |
/ |
3 |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比例。 |
70%及以上比例,得3分; 50%≤比例<70%,得2分; 30%≤比例<50%,得1分; 30%以下比例,得0分。 | ||||
|
人员管理 |
4 |
/ |
4 |
人员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能力确认(如开展培训、持证上岗、岗位初次及持续能力确认等)。 |
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
2 |
业务执行 (74分) |
监测业务管理 |
74 |
报备提交 |
5 |
/ |
5 |
提前完成报备提交的比例(采样前2日完成采样报备数/录入业务总数)。 |
按时录入比例90%及以上,得5分; 70%≤比例<90%,得4分; 50%≤比例<70%,得3分; 50%以下比例,得0分。 发现一次错误或问题,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
|
采样提交 |
69 |
提交内容有效性 |
18 |
提交的采样时间、采样人员、仪器设备、样品或照片等的情况。是否存在同一台仪器、同一监测人员同时出现在不同地点开展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与监测任务量严重不匹配,采样点位距离实验室不满足样品时效性等问题。 |
需要有每个点位采样过程、人员、仪器设备、样品照片。照片需用今日水印相机拍摄,并附带防伪码、采样时间、经纬度、地址等水印,发生一次不符合,扣1分;分析项目保质期6小时以内,实验室距离采样点位大于200公里,发生一次扣1分;分析项目保质期12小时以内,距离大于400公里,发生1次扣0.5分。累计最多扣18分。 | ||||
|
提交内容规范性 |
15 |
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监测方案、采样报告等存在明显差错或内容缺失(除方法适用性以外的其他内容,如信息不完整、采样不规范、缺少质控措施等)。 |
采样报告中必要信息缺失或采样不规范,每项扣0.5分。累计最多扣1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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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方法适用性 |
4 |
监测方法适用范围与监测对象一致性。 |
发生一次监测方法不适用,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 ||||||
|
业务 分包率 |
4 |
业务中有项目分包的比例。 |
分包10%以下比例,得4分; 10%≤比例<20%,得3分; 20%≤比例<30%,得2分; 30%≤比例<40%,得1分; 40%以上比例,得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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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填报率 |
/ |
通过管理系统填报的监测业务数量情况。 |
每季度在管理系统中填报的监测业务比例不应低于该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数量的95%,发生一次不符合扣2分。累计最多扣8分。 | ||||||
|
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同步上传 |
18 |
同步上传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
每月完整上传采样业务的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5份以上得1.5分,3~5份得1分。累计最多得18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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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业务占有率 |
10 |
评价周期内某机构在管理系统内填报的已完结的监测业务数量占系统中所有机构已完结的监测任务总数量的比例。 |
10%以上比例,得10分; 10%及以下比例,按线性计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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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额外加分项 (7分) |
荣誉和奖项 |
7 |
/ |
2 |
/ |
2 |
评价周期内机构或个人获得政府部门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相关的荣誉或奖项。 |
获得省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1分,国家级荣誉或奖项,每项得2分。累计最高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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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验证/考核 |
/ |
2 |
/ |
2 |
评价周期内主动参加省级及以上能力验证/考核。 |
合格1次,得0.5分。累计最高得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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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 专利 |
/ |
1 |
/ |
1 |
评价周期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发明专利,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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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编制 |
/ |
1 |
/ |
1 |
评价周期内发布的标准制修订情况。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内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每项得1分,地方标准编制或团体标准编制,每项得0.5分。累计最高得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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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
/ |
1 |
/ |
1 |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 |
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一个临时账号便于核实。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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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整体扣分项 |
不良 记录 |
/ |
/ |
/ |
/ |
/ |
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 |
机构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涉及弄虚作假)或被撤销资质的,一票否决,总分归零;主管部门公布的涉及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其他处罚类信息(机构及从业人员),每次扣4分;其他部门或组织公布的处罚类信息,每次扣3分;主管部门规定参加的能力验证考核有不合格的,每次扣2分;以上累计扣分不设上限直至总分归零。 |
说明:
1.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纳入名录管理的机构,原则上当年不纳入评价范围。
2.评价周期内未在系统上填报业务开展的机构,直接评定为D级。其他直接评定为D级的情况,依据《重庆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
3.机构主动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或主管部门监管(如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试点应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接备案系统)的,可在原评价等级基础上提升1个评价等级。
4.“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5〕4号)中第二条所限类别。
5.“人员能力”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25〕4号)中第六、十条相关要求。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与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现场测试人员、采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分析人员(包括样品前处理等辅助岗位人员)、数据和结果处理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各类人员。
对中级职称同等能力的认定是指: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1年及以上;
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3年及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5年及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8年及以上。
6.“不良记录”、“监督记录”以评价周期所在自然年公布的相关处罚情况认定。
7.“主管部门”是指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弄虚作假”判定依据《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8.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复扣分情形的,按照最高扣分值指标进行扣分。
9.每一项指标下的加分项和扣分项不超过该指标项的权重分数。
10.每个参评机构的评价总得分不超过100分,分为A级(较低风险)、B级(低风险)、C级(中风险)、D级(高风险)。
A级:得分在90分及以上;
B级:得分在80分(含)—90分(不含);
C级:得分在60分(含)—80分(不含);
D级:得分在60分以下。
11.根据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指标及评分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