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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

日期:2025-12-24


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主发布词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天,我重点通报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效和重庆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首先,我向大家通报10年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0年来,我们重点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日趋健全。我们建成了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统领,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资金管理等17个专项制度为支撑,以案件办理指南和赔偿工作机制2项综合性制度为集成的“1+17+2”改革制度体系,为生态损害赔偿提供全流程、规范化制度遵循。例如,市财政局等3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创新实行鉴定评估费用“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后续依法追偿”机制,破解了该项费用垫支难题;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等9单位联合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规定》,为办理小额、简单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开辟了一条“快车道”。

二是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成效明显。10年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试点“小步快跑”迈向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构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案件办理的闭环管理体系,案件启动率、结案率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我们筑牢案件线索筛查关口,确立“初步筛查—调查核实—督促索赔”的全流程工作方法,指导区县常态化排查报送案件线索。2025年全市筛查案件线索384条,同比增长6%。我们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自2020年起,已连续发布三批30件“十大典型案例”,为基层办案提供借鉴,本次将发布第四批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做实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积极探索“以碳代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如云阳县“贺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认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5.1万元,贺某等4人按协议购买同等价值鱼苗10万余尾,在长江干流天然水域实施增殖放流,既落实了赔偿责任,又补充了水域生物种群。

三是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同机制高效衔接。在机制建设方面,市高法院、市检察院等8部门建立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建立了重大案件督办机制,明确7类重大案件情形;市高法院等4部门联合印发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可支持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并依托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实现赔偿诉讼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专门化审理。在办案合力方面,2024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相关诉讼及司法确认案件17件;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等提起赔偿诉讼16件、参与赔偿磋商案件401件。通过市区联动、部门协同,不断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打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组合拳”。在协同保障方面,市司法局组建市级专家库、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司其职,推进资金管理、环境健康调研、鉴定评估计量标准等工作,全面提升了赔偿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自2015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8 年全面推开以来,重庆市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工作持续探索实践,构建起了具有重庆辨识度的制度体系。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办理相关案件1837件,赔偿量化金额约4.79亿元,充分彰显了我市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接下来,我向大家通报重庆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有关情况。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10周年的重要节点,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专项小组精心组织了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活动。

经过案例征集、初评及专家评审等多轮严格筛选,最终确定10起案件入选重庆市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入选案例涵盖了多种生态环境违法类型,包括重庆某环保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重庆市某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非法处置废有机溶剂、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重庆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重油泄漏、重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庆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汽油泄漏、傅某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谢某等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重庆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违法倾倒固体废物、罗某某等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从此次评选出的十个方面典型案例来看,完整覆盖了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司法确认、赔偿诉讼等多个关键流程,同时在跨区域协作办案、规范简易评估、探索多元化赔偿方式、明确多主体责任划分、实现全链条责任追偿、推动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探索性突破,充分展现了各领域各行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中取得的丰硕成果。从明天起,我们每天将发布一个典型案例,做好这批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也请各位媒体予以关注。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加快推进《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若干规定》创制性立法进程,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一是进一步优化案件办理全流程,提升改革“执行力”;二是进一步强化跨域跨部门协同,凝聚改革“向心力”;三是进一步推动改革成果可视化,扩大改革“影响力”,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作出应有贡献。

答问参考

问题一、 请问,市公安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公安局紧扣职能职责、主动担当作为,从打击犯罪、协作联动、线索推送等多方面发力,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筑牢法治保障。

首先,持续保持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严打高压态势。2022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连续开展“昆仑”行动、长江流域“十年禁渔”等专项工作,“平安原野—2025”“清风”等打击破坏动植物资源犯罪专项行动,共破获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428起、抓获7482人,形成有力震慑,全市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其次,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协作机制制度。市公安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案件线索情况,开展损害后果评估协作取证,为协同推进环境损害追偿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再次,切实加大损害赔偿线索支撑力度。全市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主动加强研判分析,全力协助检察机关、行政部门筛查刑事案件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先后向检察机关推送公益诉讼线索116条,向行政部门推送损害赔偿线索60条,为损害环境追偿索赔工作提供坚实保障。例如,在破获某医药化工行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中,公安机关不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协助推动10家涉案企业参与损害赔偿磋商,相关企业认赔环境修复资金731万余元。

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零容忍”,切实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加强对检察机关、行政部门线索筛查工作的协作力度,为我市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科学化全力提供支持与保障。


问题二、 请问重庆市司法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小组的成员单位,是如何从司法鉴定的角度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地落实的?

答:市司法局立足司法鉴定职能,从三方面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落实提供专业支撑:

一是培育专业鉴定机构,筑牢服务根基。在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的协同支持下,全市已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11家,其中高校组建1家,相关行业科研单位组建6家,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共同组建4家。建有实验室11个,均通过了认证认可。现有鉴定人员306名,90%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且我局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统筹安排,引导机构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3家机构分批入选司法部公布不预先收费参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机构名单,这一举措保障了检察公诉案件的顺利推进。

二是强化专家智力支撑,破解鉴定难题。为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小微案件司法鉴定的难题,我们多措并举强化专家支撑。一方面,建立司法鉴定专家库,同时,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筛选公布50名“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名单”,为相关部门办理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专家咨询服务。2024年以来,已累计为小微争议案件提供服务220余次;另一方面,在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中专门增设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组,为疑难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问题和争议提供咨询服务。

三是完善简易评估制度,打通服务堵点。我局与市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程序规定》,通过明确30万元以下小额简单案件的适用范围、简化专家评估流程等,破解了司法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小额案件办不起的难题,实现了小微案件的快办快结,既减轻了办案单位和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又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闭环。


问题三、 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密不可分,请问规划自然资源局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如何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何具体做法?

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当好自然资源 “大管家” 和美丽重庆“守护者”。我们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紧密融合,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日常巡查及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程序,切实落实追责与修复要求。为保障这一制度落地见效,我们重点从3个方面发力。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办案流程。注重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如何做好规划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印发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案件线索筛查、移交、磋商、索赔、修复等工作程序,为各区县开展此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有效保障了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推进。

二是强化部门联动,提升协作效能。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刑事侦查、赔偿磋商、公益诉讼等环节有效衔接。比如,某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办理罗某等人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索赔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第一时间启动部门协作机制,将全部涉案线索及证据材料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切实发挥部门联动效能,为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效追偿资源损害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开展实地核查,确保赔偿到位。我们每年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深入区县,对所有的案件线索办理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资料收集、遥感影像分析、实地踏勘、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摸清案件线索具体情况,核实赔偿义务人对生态修复的履行情况,提出核查建议,指导各区县规范开展损害赔偿工作。同时加强生态修复监管,跟踪评估修复成效,对未达标的及时督促整改、跟踪评估,逐步形成“核查—反馈—整改—监管”的闭环管理体系,确保生态环境真修复、见长效。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为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问题四、请问,水利部门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中有哪些务实举措?

答:近年来,市水利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聚焦人为水土流失等重点领域,通过制度标准、监管执法、协作机制、信用评价等多方面举措,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首先,是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导则。根据近几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案情况,经过总结提炼,制定印发全国首个人为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地方标准,为该类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统一规范。

其次,是多角度、多维度深挖案件线索。推动落实“管建设、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水保”的责任机制,依法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从日常监管中精准梳理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对造成重大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赔偿工作,实现“发现即核查、损害即赔偿”。

第三,是深化部门间、市和区县协同,提升办案效能。市水利局联合市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工作实施意见》,强化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的无缝对接,有效提升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率。案件办理过程中,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技术调查和磋商,检察机关对接诉讼和程序合法性,生态环境局给予政策指导,相关乡镇全力保障现场协调,各部门分工明确、目标一致,使得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得以快速高效解决。

第四,是将生态损害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企业守法意识。市水利局与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全国首个《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办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近年来,全市累计开展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起,通过明确责任、强化赔偿、落实修复,有效提升了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

下一步,市水利局将进一步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重点围绕河道采砂、岸线侵占、水土流失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力度,为建设美丽重庆、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提供坚实支撑。


问题五、 请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促进我市森林资源保护有哪些作用?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重庆市森林资源保护构建了责任闭环与修复机制,是守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法治抓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强化法律震慑,构建“损害必究”的责任链条。该制度建立了“刑事责任追究+行政监管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三责同追”体系,对于非法采伐、违规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还必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一案双查”联动机制,提高了违法成本和法律威慑力,打破以往“森林资源破坏、群众利益受损、政府兜底买单”的困局。例如,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中,违法行为在受到刑事追诉的同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责任人不仅需支付赔偿金,更被要求同步开展林地复绿,彻底改变了“一罚了之、损害照旧”的局面。

其次,创新修复模式,实现“多维增效”的生态恢复。重庆林业部门依托该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科学化的森林生态修复路径,实现了从“简单罚款”到“精准修复”的转变。对具备条件的受损林地开展原地补植复绿,无法原地修复的推行“替代修复”“碳汇认购”,无经济能力支付赔偿金的实施“森林管护+劳动代偿”等模式履行赔偿责任。开州区铁峰山国家森林公园违规侵占林地案的全面复绿工程,便是原地修复的成功案例。该案累计完成生态修复12.3万平方米、绿化美化道路12公里、栽植各类苗木9.4万株、种植地被植物8.9万平方米、打造观景平台2处,区域内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绿水青山风貌持续恢复。铜梁区通过“林长+检察长+山林警长”工作机制建立司法生态修复实践基地,开展异地替代修复,确保生态功能总量不降低。彭水县谭某武非法狩猎案中,责任人需支付赔偿金12000元,其中6000元通过担任乡生态护林员一年三个月的“以劳代偿”方式履行,彰显了执法力度与温度的统一。

第三,完善制度保障,夯实“长效常治”的法治基础。我市出台《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程序规定》等文件,针对森林资源损害案件特点,简化鉴定评估流程,大幅提升案件办理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问题六、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等12部门发文进一步明确执法司法机关要加强生态修复协作。请问,市高法院对于做好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后半篇文章”,下一步有何打算?

答: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是实现环境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既关乎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承载着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期盼。当前,环境资源审判与修复执行工作中,部分案件存在“一赔了之”简单化处理现象。为破解这一问题,市高法院已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纳入全市法院重点工作,并研究制定《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着重从三个方面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工作:

首先,树立生态修复优先的理念。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促使修复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案件,鼓励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开展替代修复,比如增殖放流、搭建人工鱼巢、异地植树造林、认购碳汇等,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其次,在立审执全环节强化修复方案的可执行性。在立案环节,检察机关和赔偿权利人要明确提出生态环境修复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修复费用。在审判环节,要求裁判文书应当附修复方案或者在裁判文书中明确修复期限、方式、标准、修复效果等具体要求。在执行环节,若发现修复方案内容不明确,法院需及时通过书面答复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完善。

最后,构建修复实施、监督管理、效果反馈的闭环监督管理机制。生态环境修复是否达到预期效果,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指导、监管和评估,通过规范制作“移送监管告知书”“修复效果评估函”,形成“实施—监管—评估—反馈”的完整闭环。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十条措施》的出台和落地,重点做好宣传解读、强化组织协调、加强业务指导等工作,推动破解环境资源案件修复执行“各管一摊”的难题,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切实修复,有效提升各部门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上的协同效能,共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落地见效。


问题七、请问,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如何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的?又取得了怎样的办案效果?

答: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联系紧密,保护生态环境是共同的价值追求。近年来,重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司法保护,建立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集中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责,统筹开展惩治犯罪、纠正民事侵权、促进依法行政、解决公益损害等各项工作。

其中,加强与行政部门协同履职是重要内容。我们与生态环境、农业、林业等部门印发文件、会议纪要,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衔接、刑事与行政双向衔接等工作机制,以严密法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监督判决执行等方式,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行政部门与违法行为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把磋商情况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考量因素,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涉及检察履职的就是其中典范。

今年以来,市检察院先后部署开展“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绿色低碳发展”“长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专项监督,重点针对违法排污、黑臭水体、固废堆弃、非法侵占岸线等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巡查、监督和整治,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89件,参与行政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185件。通过办案,督促清理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等3万余吨,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和被污染水域面积1000余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79公里,以检察履职服务美丽重庆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深化检察履职,加强部门协同,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生态环境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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