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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重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

日期:2022-11-07

日前,湖北省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这是十堰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

十堰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奖励的原则,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举报人可采用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方式,通过12369、12345电话、“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信访接待部门等途径进行举报。

按照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十堰将举报事项分为重大举报事项、较大举报事项和一般举报事项。其中重大举报事项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五种事项。

较大举报事项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等七种事项。

一般举报事项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在禁烧范围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含露天焚烧产生的火点及黑斑等六种事项。

根据举报人对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贡献程度,十堰将奖励等级分为三等。经查证属实的,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五万元、二万元和一万元的奖励;对于较大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的奖励;对于一般举报事项,对照第一、二、三等贡献,分别给予二千元、一千元、五百元的奖励。

因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举报情况较为特殊,可按照50元/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算奖励,单次举报最高奖励300元;举报过程中能够提供有效音视频证据,能够帮助查实焚烧实施者并立案处罚的,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堰将编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其违法行为经查证属于一般举报事项的,比照较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属于较大举报事项违法情形的,比照重大举报事项的奖励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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