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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4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布日期 ] 2024-03-26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16号(吴建全)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渝环执罚〔2024〕16号

被处罚个人:吴建全

身份证号:4330**********0017

单位及职务: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1229日,我队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巡查发现: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建的渝昆高速高铁川渝段站房一标江津北高铁站停车场项目,当天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进行挖管沟作业,施工现场的露天石粉堆场未遮挡或覆盖,未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为该施工项目负责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施工单价承包合同》;

2.《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

4.《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5.租赁费支付凭证;

证据1—5证明渝昆高速高铁川渝段站房一标江津北高铁站停车场项目为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建。

6.《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的通知》;

7.《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证据6—8证明20231228日零时起,我市主城都市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上述项目位于预警区域。

9. 202312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 20231229日对吴建全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1. 20231229日《视听资料》;

证据911证明20231229日,我队对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上述项目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进行挖管沟作业,施工现场的露天石粉堆场未遮挡或覆盖,未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12.营业执照;

13.身份证;

14.授权委托书。

证据12—14证明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证据67、12—14证明你为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渝昆高速高铁川渝段站房一标江津北高铁站停车场项目的负责人

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3月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执罚告〔2024〕10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4〕1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施工时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规定应禁止土石方作业。鉴于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你本人系初犯、现场立即停止施工、积极配合调查、环境污染后果较轻微等情节,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同时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有关违法行为的共性、个性因子计算得出,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188806。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3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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