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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5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号(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尚祥成品油有限公司汽博中心加油站

负责人:张金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520240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99号附3号

我队于2024年2月26日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油气回收回收装置进行检测,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检测报告(编号:2024022803526)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点位中,2号油罐卸油口油气泄漏浓度为701.6μmol/mol、4号油罐进油管道法兰盘泄漏浓度为808.0μmol/mol,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第5.2条“油气收集系统密封点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的规定要求。构成未保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编号:2024022803526)、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通知书、身份证、任职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再次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我队将依法再次进行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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