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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5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日期 ] 2024-04-18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号(重庆市江津区延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12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江津区延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008XE

地址:重庆市江津区杜市镇梅湾九社

2024年3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移送问题线索,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对你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开展执法监测。经监测,你单位旋转窑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756㎎/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66.9㎎/m3,分别超过《砖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规定的二氧化硫150㎎/m3和颗粒物30㎎/m3的排放限值要求,分别超标4.04倍和1.23倍,构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4〕第WZD3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胡国权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废气处理设施运行记录、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渝(津)环准〔2006〕05-146号)、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4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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