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 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33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号(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9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建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红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H876N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渝鲁大道660号鲁能星城九街区13幢1-商铺

2023年12月29日,我队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巡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渝昆高速高铁川渝段站房一标江津北高铁站停车场项目,当天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进行挖管沟作业,施工现场的露天石粉堆场未遮挡或覆盖,未采取喷淋降尘措施,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主城都市区重污染天气区域黄色预警的通知》《重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庆市江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施工单价承包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新建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租赁费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二条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按规定施工并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3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