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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33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06 [ 发布日期 ] 2024-03-06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号(重庆市旗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旗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国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C48KPR0A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义乌大道278号附9号

2023年12月28日,我队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巡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合川区体育中心及配套工程PPP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当天正在使用2台挖掘机进行挖树坑作业,施工现场部分场内道路未硬化且积尘严重,露天石粉堆场未遮挡或覆盖,部分裸露土壤未覆盖,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合川区蓝天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合川区人民政府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2023年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的通知》《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景观绿化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五十二条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管理,按规定施工并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将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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