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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13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9 [ 发布日期 ] 2024-01-29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号(李道琼)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7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李道琼

公民身份证号5112**********3226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万桥村*

2023年12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对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存在检测报告采样时间与实际采样时间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7日—11月13日,对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公司开展监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过程中,存在伪造监测时间的事实,采样工作人员龙秀川、邹小伟并未连续采样检测7天,实际仅在11月7日到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公司开展检测,余下6天除周末休息外,均在公司上班,有公司打卡记录、车辆记录等为证。但《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采样记录表》(2023年11月7—11月13日)、《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原始记录表》(2023年11月9日和2023年11月13日)、《样品流转单》(2023年11月7日—11月13日)、《样品交接单(续1)》(2023年11月8日—11月14日)和《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中,两人2023年11月8日—11月13日仍在重庆市万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样。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构成在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你作为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车辆管理记录》(众泰越野车:渝A8276U)、《中石油交易凭证》《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参保人员明细》《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8221205002)、《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最高管理者法人授权书》《路桥公司环评质量现状监测方案》《监测委托协议书》(编号23WT309)、《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3WT309)、《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采样记录表》《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分析原始记录》《样品流转单》《样品交接单(续1)》《龙秀川考勤》《邹小伟考勤》《视听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重庆欧鸣检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资质管理机关”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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