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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4-000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16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33921922

地址:重庆市秀山县妙泉乡小浩村

2023年10月25日,接市局电话通知:龙潭河秀山境内国控妙泉断面水质砷浓度超标。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经现场排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循环废水通过3号沉淀池底部孔洞渗漏进入地下通过化粪池管道与公司围墙外涵洞汇合后排入小沟渠,最终进入龙潭河。按照《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铁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和《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市)环验2010092号),你公司生产废水经处理后进入回用水清水池,全部回用于冲渣,不外排。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10月25日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1号)显示,你公司门外小沟渠、小沟渠上游20米处、小沟渠入龙潭河处的砷浓度分别为71.0mg/L、61.3mg/L49.5mg/L。《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总砷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mg/L公司进入外环境的生产废水中最高浓度超标142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1月1日《现场(勘察)笔录》,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6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1日《现场视听资料》,《秀山县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秀环(监)字【2023】第WT031号秀环(监)字【2023】第WT032秀环(监)字【2023】第WT033秀环(监)字【2023】第WT034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恢复生产的报告》,《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停止生产的报告》,《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硫铁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节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09010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市)环验2010092号),秀山德宏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值班生产记录20238月7日、9月8日、10月24日),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条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4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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