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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0564 [ 发文字号 ] 渝环执改〔2022〕16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1 [ 发布日期 ] 2022-03-21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执改〔2022〕16号(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22〕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述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94537633M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20号5-2室

2022年2月16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发现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情况下,从2021年12月21日开展转移、贮存危险废物,经预处理后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截至2022年1月28日共接收危险废物约4700吨,预处理约1900吨,交丰都东方希望水泥厂协同处置约1600吨。转移、贮存、预处理危险废气期间有废气产生并排放,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营业执照》、《重庆众思润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固废处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CQ5002300085)、《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经营的告知书》、《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危险废物入库明细》、《危险废物出库明细》、《预处理车间2022年日常巡检记录》、《2022年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严禁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2年3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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