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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2-021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0 [ 发布日期 ] 2022-10-2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20221020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0月26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sthjj.cq.gov.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hpcgzcy@163.com,传真:023-89181941,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礼环南路102号,邮政编码:401120。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相关部门意见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1

武隆区医疗废物处理工程

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16号10-2号

重庆吉成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拟在重庆市武隆区火炉镇车坝村,占地面积4047平方米。拟建项目采用“高温蒸汽灭菌”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为3吨/天,建成后主要服务范围为武隆区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物类别包括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和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841-002-01),不适用于处置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等医疗废物。拟建项目主体工程主要为1号生产厂房,厂房主要设置一套处理能力为3吨/天的高温蒸汽灭菌处理系统,包括进料单元、高温蒸汽处理单元、破碎单元、废气处理单元、自动控制单元、蒸汽供给单元等。拟建项目配套建设运输系统、接收贮存冷库、实验室、燃气锅炉、软化水制备装置、清洗消毒系统、周转箱自动清洗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废气处理系统、生化池、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池、排污管道等储运、环保工程。

拟建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27.5万元,占总投资的8.5%。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冷库储存废气负压抽风收集,高温蒸汽灭菌废气、高温蒸汽灭菌设备开门废气、破碎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收集的废气一并经“高效过滤+喷淋洗涤+活性炭吸附”处理,颗粒物应达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其他区域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达《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表3标准,氨、硫化氢、臭气应浓度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后,通过15米高1号排气筒排放。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应达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658-2016)及其修改单要求后,通过15米高2号排气筒排放。拟建项目1号生产厂房外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现有和规划的居住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及科研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废水主要包括车辆清洗废水、周转箱消毒清洗废水、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地面清洁废水、喷淋洗涤废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产生量约6.89立方米/天,生活污水产生量约1.62立方米/天。生活污水经生化池预处理应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再与生产废水一并排入废水处理站,经“格栅+调节+沉淀+厌氧+缺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2标准要求后,经自建污水管网排入乌江。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软水制备废水、锅炉排污水作为清净下水经雨水管网排入环境。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废水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可以接受。

(3)地下水:拟建项目生产废水管网、自建排污管网采取可视化设计;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化池、生产厂房、雨水收集池、货车停车场、废水处理站、废水收集管沟、自建排污管网管沟、车辆清洗消毒场、危险废物暂存间和事故池等设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涉及危险废物储存的区域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置3口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影响较小。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包括大气沉降等。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高温蒸汽处理设备、风机、水泵、空压机、破碎机等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危险废物包括灭菌处理后的医疗废物残渣、废滤膜、废活性炭、废水处理站污泥、废含油抹布、废劳保用品、空压机含油废液等,产生量合计约898吨/年,其中灭菌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废渣与生活垃圾送入武隆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置,在运输、处置过程中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其余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废紫外线灯管(不含汞)、生化池污泥,产生量合计约0.15吨/年,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交厂家回收,废紫外线灯管(不含汞)交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处置,生化池污泥定期清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厂内暂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7)环境风险:拟建项目环境风险潜势为Ⅰ级,环境风险主要为医疗废物在收运、冷库贮存、蒸汽灭菌等过程中有害气体事故排放,废水处理设施故障引起废水超标。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医疗废物分类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容器,采用专用密闭转运车装载运输,运输路线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105立方米的事故池和1个8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管设置雨污切换阀;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总量:拟建项目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0.179吨/年、0.045吨/年,废气污染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0.067吨/年、0.127吨/年。总量指标应依法取得。

重庆市武隆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020-500156-77-03-156063)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2

废物资源化项目

江津区德感工业园

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环科源博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拟在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重庆龙健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区。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由7.91万吨/年增加至8.01万吨/年,主要新增利用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1000吨/年。拟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新建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新增利用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900-026-32)1000吨/年;(2)新建BOE废液利用装置,新增利用HW34废酸中废物代码(398-007-34)1000吨/年,实施后企业HW34废酸总利用规模不变;(3)对现有废酸综合利用装置进行局部改造,新增利用HW34废酸中废物代码(900-303-34),将蒸馏气冷凝后馏出液后续工艺变化,增加辅料类别,产品由磷酸、磷酸氢二钠、硝酸钠变更为磷酸、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醋酸钠、醋酸,实施后企业HW34废酸总利用规模不变;(4)对锡回收装置与电镀污泥回收装置进行连接改造,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中含锡废物8000吨/年与含镍、铜、铬废物16000吨/年合并为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中含锡、镍、铜、铬废物24000吨/年,实施后企业HW17表面处理废物总利用规模改变;(5)依托现有电镀污泥回收装置,新增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中废物代码(336-063-17、336-067-17 、336-069-17、336-100-17、336-101-17),新增利用废物主要含锡、镍、铜、铬,其中336-067-17废物仅利用不含有机溶剂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实施后企业HW17表面处理废物总利用规模改变;(6)依托现有贵金属回收装置,新增利用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中含金或钯废物代码(336-104-33)600吨/年,现有利用HW17表面处理废物中含金或钯废物代码(336-057-17、336-059-17)利用规模由1200吨/年调整为600吨/年,实施后贵金属回收装置危险废物总利用规模不变。拟建项目公辅工程等主要依托企业现有设施。BOE废液利用装置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反应蒸氨、氨吸收等,BOE废液与液碱反应蒸氨后经过分离、压滤、干燥等工序生产氟化钠。反应蒸氨工序得到的氨分别采用废磷酸(经与碳酸钙反应脱硫压滤预处理)或60%硫酸进行氨吸收,通过后续过滤、蒸发结晶、离心分离等工序分别生产磷酸一铵或硫酸铵。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拟采取两种工艺流程生产不同的产品,一种为以无机氟化物废物与氢氧化铝为原料,经过酸解反应、过滤、离心分离、干燥、破碎等工序生产氟化铝;另一种为以无机氟化物废物、氧化硅、碳酸钠为原料,经过酸解反应、过滤、中和反应、干燥等工序生产氟硅酸钠。拟建项目回收的产物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等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及企业对有毒有害成分的管控限值要求,达不到质量标准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要求进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各类产品应声明生产来源和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风险,各类产品不得用于化肥、饮用水生产、食品加工、医药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领域。

    拟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本次新建BOE废液利用装置和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废气收集后经碱吸收塔处理,氨、氟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有废酸综合利用装置、电镀污泥回收装置(含锡回收装置)、贵金属回收装置产生的废气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两套碱液吸收塔处理,氮氧化物、硫化氢、氯化氢、氨、硫酸雾排放浓度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通过2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破碎工序产生的投料、出料粉尘经设备自带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拟建项目厂界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厂界硫化氢、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氨排放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环评综合考虑,拟建项目厂房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位于园区规划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本次新增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回用到电镀污泥回收装置酸碱中和环节。新建BOE废液利用装置压滤废水产量约6371立方米/年,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离心分离废水产生量约1390立方米/年,依托企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企业废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300立方米/天,对废水进行分类分质处理,含镍、铬废水预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能力150立方米/天)采用“一体化微电解+电解+压滤+化学沉淀+压滤”预处理,含金、钯、铜、锡废水预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能力150立方米/天)采用“两级脱氰+一体化微电解+电解+压滤+化学沉淀+压滤”预处理,生产废水预处理后一并经“电解+斜管沉淀+两级缺氧/好氧”处理,应达到《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间接排放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德感工业园兰家沱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汇入长江。拟建项目采取“以新带老”措施,建设回用水管道,将预处理后的部分含镍、铬废水(回用率约21%)回用于电镀污泥回收装置以减少废水排放。拟建项目实施后,企业不新增外排废水量,企业废水总排放量约37067立方米/年。目前园区兰家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共建成污水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天,排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放,园区兰家沱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在建,设计污水处理能力为2万立方米/天,排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采取以上措施,拟建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企业现有生产区、罐区、污水处理站等已经采取了防渗措施;拟建项目对本次新建的BOE废液利用装置、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生产区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同时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产废水、液体物料输送管道采取“可视化”设计;采取地下水跟踪监测措施,建立地下水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包括大气沉降、垂直入渗、地面漫流等。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设置事故水收集系统、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以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包括破碎机、各类泵等,通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拟建项目周边20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对周边声环境影响可接受。

(6)固体废物:BOE废液利用装置产生的硫酸钙废渣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按危险废物管理。BOE废液利用装置产生的除硫酸钙废渣以外的其他压滤废渣、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产生的过滤废渣、废酸综合利用装置产生的蒸馏余液、电镀污泥回收装置(含锡回收装置)产生的不溶渣和铁渣、污水处理站污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袋、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7)环境风险:拟建项目综合环境风险潜势为IV+级。企业现有生产厂房已设置导流沟和收集池;储罐区设置有围堰,设置应急备用储罐;现有废酸综合利用装置设置有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厂区已设置3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和700立方米事故池;已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拟建项目除依托现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外,新增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本次新建的BOE废液利用装置、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生产区采取防腐防渗措施;BOE废液利用装置、无机氟化物废物综合利用装置储罐区设置围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托项目西南侧平溪河下游德爱电站现有拦河坝完善园区级的地表水环境风险防控等。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8)总量:拟建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增加0.293吨/年、0.339吨/年。总量指标应依法取得。

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5-500116-04-01-683146)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3

年处理5万吨铝灰渣项目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二路16号

重庆旺川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重庆港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拟选址于重庆市綦江区北渡铝产业园B04-06/03地块,占地面积约57亩,建设内容及规模:5万吨/年铝灰渣及二次铝灰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线及配套公用、辅助、储运、环保设施。铝灰渣及二次铝灰采用干法综合利用工艺,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分别经两级球磨筛分回收铝颗粒后,配以石灰石球磨制粉后再进入回转窑煅烧生产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回收的铝颗粒经回转炉熔铝,铝液进入保温炉后铸锭,年可产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72000吨、铝锭3050吨。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包括废物类别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中来自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的废物代码为321-024-48、321-026-48的危险废物。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产品质量参照执行《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YB/T 4265-2011),产品中汞、镉、铅、砷、铬、铍、镍、锑等有毒有害成分含量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要求进行环境风险管控。项目建设1#和2#两个生产厂房,二次铝灰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线布置在1#生产厂房,2#生产厂房为预留厂房。二次铝灰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线包括球磨筛分、球磨制粉、煅烧、成品破碎和包装、熔铝铸锭等工序,其中球磨筛分工序设置2台球磨机及磨后筛分机和分离机各1台,球磨制粉工序设置1台球磨机,煅烧工序设置1台φ3×65米煅烧回转窑,成品破碎和包装工序设置颚式破碎机和圆筒筛各1台,熔铝铸锭工序设置熔铝回转炉、保温炉、连铸机、冷灰桶各1台。

    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20万元,占总投资的13.5%。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煅烧回转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煅烧尾气经“炉内SNCR脱硝+重力沉降室降尘+冷却降温(高温烟气冷却器)+生石灰脱酸塔+活性炭喷射+耐高温布袋除尘+钠钙双碱法脱硫脱氟”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氨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要求后经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熔铝回转炉烟气及集气罩收集的铝颗粒投料粉尘和冷灰筒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氯化氢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要求后经1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球磨筛分工序、球磨制粉工序、成品破碎和包装工序物料投料、混料、破碎、粉磨、筛分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或封闭集气系统收集后分别经3套布袋除尘系统处理,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后经各自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球磨筛分料仓、磨前铝灰仓、石灰石料仓、混合料仓、窑尾高位罐等设置仓顶布袋除尘器;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储存间、石灰石储存间密闭设置,在储存间出入口设置自动卷帘门或门帘;煅烧工序和熔铝铸锭工序投加料区进行围闭,进口设置帘子。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油烟、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重庆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DB 50/859-2018)后引至屋顶排放。拟建项目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医院、学校、居民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这些环境保护目标。根据《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明确规划布置情况的复函》(綦规资函〔2022〕287号),项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基本位于现行控规范围内,仅西南角部分防护距离超出园区规划范围,超出区域未规划有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2)地表水环境:项目废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检验室废水,以生活污水为主,产生量合计约8.28立方米/天,食堂餐饮废水先经隔油预处理后和其他生活污水及中和沉淀处理后的检验室废水一并经生化池处理,pH、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动植物油等污染物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要求后,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应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綦江河。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砂滤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以上措施,项目废水排放不会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带来大的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2万立方米/天,分两期实施,一期设计处理规模2000立方米/天,二期设计处理规模1.8万立方米/天,处理工艺为“调节+沉砂+混凝沉淀+AO生化处理+絮凝澄清”,预计2023年6月一期建成投入使用。

(3)地下水: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产车间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区进行整体防渗,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0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4)土壤: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为大气沉降,经预测,项目投产30年后大气沉降对区域土壤中铅、砷、镉、汞、铬的最大累积量叠加背景值后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和《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相关用地风险筛选值。

(5)声环境: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破碎机、球磨机、滚筒筛、空压机、风机等,噪声源源强为80~90分贝。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6)固体废物:球磨筛分、球磨制粉、熔铝铸锭等工序除尘灰及回转窑煅烧尾气重力除尘灰回用于生产,成品破碎和包装工序除尘灰混入产品外售。煅烧尾气布袋除尘灰、脱硫石膏,初期雨水沉砂、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废包装袋、机修产生的废油桶和废机油、含油抹布及废手套、检验室废液和检验废水中和沉淀污泥等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交环卫部门处置,餐厨垃圾交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化池污泥定期委托专业公司清掏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7)碳排放:项目碳排放总量为26779.6吨二氧化碳/年,其中燃料燃烧排放量为1788.48吨二氧化碳/年,生产过程碳排放量为20914吨二氧化碳/年,净调入电力碳排放量为4077.12吨二氧化碳/年。企业应加强碳排放管理,通过设备、技术、工艺改造等节能措施,尽量减少碳排放。

(8)环境风险:项目地表水、大气、地下水环境环境风险潜势均为Ⅳ级。主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储存间采用木板垫层防潮,四周设置1米高围挡,配备除湿机和氢气、甲烷、氨等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禁止采用消防水进行灭火,配备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砂、灭火毯等消防和应急设施与物资;厂房内设置受潮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储存间,负压排气经水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煅烧尾气处理系统脱硝剂尿素溶液配制罐设置围堰,围堰内设置收集井;烟气脱硝系统设置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严格控制脱硝系统氨逃逸,氨逃逸质量浓度控制在8.0毫克/立方米(干基,标准状态)以下;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设置1个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事故池;雨水管网设置雨污切换阀,确保事故废水进入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此外,企业应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和用途管制,通过生产原料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测,确保炼钢用预熔型铝酸钙、铝锭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汞、镉、铅、砷、铬、铍、镍、锑等有毒有害成分含量满足环评提出的环境风险管控限值要求。采取以上措施,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9)总量: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149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0.037吨/年。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氮氧化物19.61吨/年,二氧化硫6.0吨/年,颗粒物10.03吨/年,氟化物0.572吨/年,氯化氢1.938吨/年,氨2.59吨/年。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已作出书面说明,明确了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颗粒物总量指标的来源。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12-500110-04-01-988160)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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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3万吨/年铝灰渣资源化利用项目

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3号

重庆淋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拟建项目拟选址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平山组团,租赁重庆伊斯盾消防安保设备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约21114平方米。拟建项目主要建设1条3万吨/年铝灰渣和二次铝灰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线及配套辅助工程、贮运工程、公用工程。生产线包括铝灰渣及二次铝灰球磨和筛分加工、铝颗粒熔化、铝灰与生石灰混料搅拌及压球、电弧炉熔炼、铝酸钙成品加工等。拟建项目利用电解铝企业、再生铝企业和铝加工企业产生的铝灰渣及二次铝灰作为原料,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分别分批经球磨、筛分处理,得到的铝颗粒进入铝颗粒熔化系统制得铝锭,剩余铝灰进入电弧炉熔炼。分选后的铝灰渣及二次铝灰与生石灰混合搅拌、压球后投入电弧炉进行熔炼,熔炼后的产物经破碎、筛分得到铝酸钙产品。拟建项目建成后,加工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的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代码为321-024-48、321-026-48)3万吨/年,得到铝锭约2400吨/年、预熔型铝酸钙约37145吨/年。拟建项目生产的预熔型铝酸钙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后仅供具有钢铁冶炼精炼工序或环节的企业作为炼钢用精炼渣。由于拟建项目“未批先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盛经开环执罚〔2022〕13号)。重庆淋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接受处罚,缴纳了罚款。

拟建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5万元,占总投资的20.28%。

(1)大气环境:拟建项目3套铝灰渣及二次铝灰球磨筛分系统投料废气、筛分废气、球磨废气、中转仓废气收集后分别经3套布袋除尘器处理,铝灰储罐废气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分选后铝灰和生石灰配料废气、搅拌废气、压球废气及压球仓废气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熔炼后的铝酸钙破碎废气、筛分废气收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1#)排放。电弧炉熔炼烟气经“SCNR脱销+多管冷却器+脱酸+活性炭喷射+旋风除尘+耐高温布袋除尘+双碱法脱硫”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参照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2#)排放,烟气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和烟气含氧量等设置在线监测装置。铝颗粒熔化系统投料废气、熔化废气、铸锭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耐高温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参照的《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3#)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设置在线监测装置。铝颗粒熔化系统热浮渣冷却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参照的《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4#)排放废气。拟建项目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位于生产厂房内的铝灰库、石灰库四周及顶部密闭且进出口设置门帘,对各物料料仓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车间内粉料采用密闭输送,熔炼系统和铝颗粒熔化系统的投加料区三侧进行密闭且进出口设置帘子。拟建项目厂界颗粒物、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要求,厂界氨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拟建项目厂房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大部分位于园区规划范围内,超出园区边界的区域主要为山地,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环境防护距离内也不应规划建设上述环境保护目标。

(2)地表水环境:拟建项目无生产工艺废水产生,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约4立方米/天。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生化池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平山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入养生河。拟建项目初期雨水收集后经“调节+絮凝沉淀+砂滤”处理后通过污水排放口进入园区污水管网。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废水排放对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可接受。

(3)地下水:拟建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铝灰库、分选车间、电弧炉熔炼车间、重熔车间、危废暂存间、润滑油暂存区、初期雨水池、事故池等均设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设置地下水监控井,建立地下水监测环境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地下水环境影响可接受。

(4)土壤:拟建项目土壤污染途径主要包括大气沉降、地面漫流等。通过采取废气治理、分区防渗、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等措施后,拟建项目对区域土壤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5)声环境:拟建项目噪声源主要包括球磨机、筛分机、破碎机、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6)固体废物:拟建项目应严格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按照入场控制指标要求对铝灰渣及二次铝灰进行指标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予接收,并详细记录入场原料的检测台账,对台账和化验单归档。对加工好的铝酸钙进行检验,不合格品转入熔炼配料系统重新配料进行熔炼。电弧炉熔炼烟气经除尘器处理收集的粉尘、铝颗粒熔化系统废气经除尘器处理收集的粉尘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铝酸钙产品破碎筛分废气经除尘器处理收集的粉尘与铝酸钙产品一起外售利用;其它工序收集的粉尘返回生产线利用。脱硫石膏、破损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包装袋、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机油、废油桶、初期雨水池污泥等交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要求执行。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

(7)碳排放:根据拟建项目节能报告,拟建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2128.23吨标煤、等价值4999.16吨标煤。拟建项目碳排放主要来自燃料天然气燃烧和净调入电力,碳排放总量约8558.89吨二氧化碳/年。企业应加强碳排放控制管理,通过强化节能设计等措施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8)环境风险:拟建项目涉及的危险物质主要为铝灰渣及二次铝灰、天然气、润滑油等,综合环境风险潜势为Ⅳ级。拟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报告已通过专家组审查,拟建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要求;厂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拟建项目生产厂房禁止洒水喷水控尘,禁止用水冲洗地面;铝灰库设置抽风设施和湿度计,入口设置斜坡防水;铝灰暂存区设置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铝灰库设置铝灰隔离间用于暂存受潮铝灰,铝灰隔离间、铝灰库产生的含氨废气通过抽风管道引至车间外1座喷淋塔处理后排放;电弧炉熔炼烟气、铝颗粒熔化系统废气设置在线监测装置;电弧炉配置自动控制系统,废气非正常排放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的应停止生产;设置1座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和400立方米事故池;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采取以上措施后,拟建项目的环境风险可防可控。

(9)总量:拟建项目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0.07吨/年、0.01吨/年。拟建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总量分别为0.684吨/年、26.706吨/年、8.387吨/年。重庆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拟建项目总量替代情况的说明。

重庆市万盛区发展改革局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105-500110-04-02-602991)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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