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无障碍 关怀版 登录 |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14741U/2021-0112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扎实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429日至202156日,期间可通过邮箱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联系人:武赛虎,联系电话:89181845,邮箱:cqhbwkc@126.com

附件:《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9





附件:

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扎实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扎实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二、整治原则

(一)科学分类明晰责任。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对照生态环境部移交的入河排污口清单,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分类,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清单,确保每个入河排污口整治责有人负、事有人管。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整治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进行拆除;对整改类、保留类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开展规范化整治。

(三)一口一策,专项整治。结合排污口类型、监测结果、主要污染源类型等现状,逐个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方案,明确规范整治责任、路线图时间表。

三、工作目标

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系统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1底前,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并编码,基本树立排污口标志牌。渝北区、两江新区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分别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的100%90%;其它区县(自治县)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编制。

20222023年,基本完成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2025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

四、整治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流、嘉陵江和乌江沿线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具体范围可根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原则上以生态环境部交办我市境内的4228个入河排污口(不含渝北区、两江新区)为准,新发现的入河排污口一并纳入整治。

五、整治任务

(一)分类并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202110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单位性质、规模和隶属关系等,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命名和编码,填报入河排污口信息表(附件1,建立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编制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除渝北区、两江新区外的其余23个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在202111月前,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应根据排口分类和查、测、溯排查情况,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要求,逐一制定一口一策方案

(三)设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202112月底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对照通知中的《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要求,借鉴渝北区、两江新区试点经验,完成入河排污口标牌树立。其中,工业排污口、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设置标志牌;其余排污口,各地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标牌标识内容按通知中的相关要求执行,标志牌形式根据入河排污口所处位置决定,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技术指南开展整治工作。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拆除。

2.清理合并一批。按照国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清理整合要对城镇生活污水排口进行截污纳管,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将集中居民点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截污纳管;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散排口,推进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3.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原则,根据《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相关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对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等问题的排污口,应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整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一步增强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是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的责任主体,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定期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对进展迟缓、推进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区县进行通报。

(三)稳妥有序推进。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把排污口整治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与黑臭水体治理、生态修复工程等正在开展的行动结合起来,与拉动内需、改善民生等结合起来,与整治污水偷排偷放专项行动结合起来。能立行立改的,及时整改。对管网建设、河港治理、生态修复等整治时间较长的,要尊重客观规律,明确阶段性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力争三年内基本完成。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合理设置过渡期。

(四)建立销号制度。有关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污口清单、存在问题、采取措施、整治期限等台账,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组织验收销号,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督促与指导,组织现场核实整治实效,定期跟踪通报一口一策整治推进情况,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2.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


附件1

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序号

区县

乡镇(街道)

排污口名称

排污口编码

排污口经度

排污口纬度

受纳水体

所属干流

入河方式

排污口分类(大类)

排污口分类(小类)

主要排污单位

责任人

联系电话

是否经过审批

审批文件号

牌设置情况

是否编制整治方案

整治进度


























































































































附件2

重庆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调度表

序号

区县

部交办总数(个)

核减数量(个)

新增数量(个)

核减新增后数量(个)

分类、命名、编码、树牌情况

整治总体情况

整治分类情况

备注

完成分类数量(个)

完成命名编码数量(个)

拟树标牌数量(个)

已树标牌数量(个)

已制定整治方案数量(个)

已完成整治数量(个)

已取缔数量(个)

已完成工程整治数量(个)

其它完成整治数量(个)

1
















2
















3
















填报说明:1.核减数量:包括排污口不在本辖区范围内、认定属于7类非排污口2种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