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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污降碳管理篇

答: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碳排放核查的行业禁止规定及纪律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本市范围内同时从事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碳排放核查活动;(二)参与和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活动相关的碳资产管理、碳交易活动,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三)为年度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及影响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公正性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四)接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服务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资助、合同等任何形式的馈赠;(五)以核查为由向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提出任何费用要求或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六)其他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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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核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本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及以上的核查机构;(二)具备与本市碳排放核查工作任务相匹配的核查能力,鼓励从事碳排放核查的人员取得碳排放管理员资格;(三)具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核查、本市或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产品碳足迹核算、节能量审核等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咨询或审核经验;(四)在碳核查等相关领域业务中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记录;(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碳排放核查的其他从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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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具备与核查任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有能力承担核查任务;(二)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重庆”等国家及本市信用记录类失信记录名单;(三)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承担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本市及其他碳交易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或者具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业绩和经验,且在上述业务中未出现相关工作考评不合格记录;(四)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中行业禁止规定及纪律要求,确保本机构及其核查人员与开展的核查活动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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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碳排放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以及对前述核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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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碳排放核查是保障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对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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