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碳排放核查的行业禁止规定及纪律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在本市范围内同时从事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碳排放核查活动;(二)参与和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分配活动相关的碳资产管理、碳交易活动,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三)为年度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及影响报告、核查、配额分配公正性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四)接受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接待服务或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资助、合同等任何形式的馈赠;(五)以核查为由向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提出任何费用要求或与核查工作无关的要求;(六)其他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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