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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篇

答:根据区县环评行政审批能力情况,本次修订调整赋予了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肥料制造(化学方法生产氮肥、磷肥、复混肥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含研发中试;不含单纯药品复配、分装)、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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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北碚区管辖区域及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和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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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跨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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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将涉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分级的各类文件要求进行了整合,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部令5号)规定“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上收到市局;《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建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引调水工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级,《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进一步细化为新建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引水断面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库配套引水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局审批。通过这些举措,大大方便了建设单位和各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使之只需看《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4年修订)》一个文件,就知道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哪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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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2025年3月13日实施,实施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渝环〔2021〕12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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