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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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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渝环〔2020〕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有关单位: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存在汽车排放超标后缺乏闭环监管的问题。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汽车排放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并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形成联防联控机制,能有效减少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将有利于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二、进一步加强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管理

(一)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市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端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息并及时更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汽车排放检验信息,下载并使用汽车维护修理信息,在场区内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信息,便于车主联系和送修。

(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求。

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在网站公示本辖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在官网公示全市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遴选一定比例制度完善、技术公认、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AA及以上、群众满意度高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技术示范站应挂牌运营,发挥汽车排放污染维护修理技术示范作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及其技术示范站均应重视和持续加强排放超标汽车诊断和维护修理能力建设,加大技术投入和人员培训,稳定提升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技术。

(三)在用汽车排放检验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在用汽车进行排放检验,对排放超标的汽车,通过书面告知(告知书样式见附件1)、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护修理,同时将检验不合格的排放指标数据上传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四)超标汽车维护(维修)要求。

排放超标的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自主选择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通过维修企业管理系统(ERP软件系统)查询待修车辆检验不合格的排放指标数据,初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按照《汽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完成排放超标维护修理后,要按照规定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和自动打印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竣工检验单(附有二维码),并将维护(维修)竣工的排放指标数据自动采集到维修企业管理系统(ERP软件系统)和道路运政业务信息系统。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

(五)维护(维修)后的汽车复检要求。

超标排放汽车到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通过系统查询其维护修理记录作为复检凭证。

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

(六)数据交互要求。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将超标排放汽车的排放检验信息上传到市机动车排污监管系统。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将超标排放汽车的维护(修理)信息上传到维修企业管理系统(ERP软件系统)。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交通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将市机动车排污监管系统和市维修企业管理系统(ERP软件系统)实现数据交互,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对超标排放汽车进行闭环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监管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管。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对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检验机构,一经查实,生态环境部门将暂停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依法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的监督检查,要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通过道路运政业务信息系统进行排放维护(维修)数据查询,规范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经营行为。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信息诱导欺骗的方式向托修方违规搭售排放维护修理项目或配件装置、有意夸大配件装置性能或维修效果、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规范净化汽车排放超标维护修理的市场秩序。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破坏汽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汽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处罚外,还应撤销其示范站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二)加大宣传力度。

市生态环境、交通和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通过互联网、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开展专家解读、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要求、汽车所有人的法律责任义务、违法违规处罚等内容,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三)加强业务培训。

市生态环境、交通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汽车排放检验、汽车维修行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指导开展有关制度和专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2.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流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

 

编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             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 进行了排放污染物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修凭证到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

 

 

 

 

附件2

 

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流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